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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稿限制条款震动证券咨询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 15:5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方家喜 实习记者 严江宁 北京报道

  8月20日,全国证券咨询行业聚集成都研讨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据本报记者了解,此次研讨会将对业内议论颇多的“证券法修改稿”中关于“严禁对个股进行推荐”等问题进行讨论。

  据悉,此次研讨的有关意见,将在一定程度上被新的《证券法》的立法所考虑。因此,这次会议也备受管理层和市场各方面的关注。

  业内谓之“可怕条款”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证券法修改稿”最后明确“严禁对个股进行推荐”,这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如果此条款真的通过,会对中国证券分析市场有很大的打击,很多公司都面临倒闭的危险。”青岛安信李群对记者表示。

  一些咨询机构也认为此条款值得商榷,据他们的研究表明,包括美国的投资顾问法、香港的案例法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如果禁止在公开媒体上发布个股信息,就意味整个证券咨询行业都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为证券分析行业本身建立在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这两种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分析的过程和结果都是一定要通过媒体来披露的。

  据和讯信息证券咨询部的欧阳格介绍,在美国、香港的公开或半公开媒体中可以看到很多对个别股票的评价,有些是非常直接的,甚至直接评论该“买”或者该“持有”。很多媒体都直接摘录摩根或美林的研究报告,其中有大量对单个公司的评价。

  部分业内人士进一步认为,《证券法》是个根本性的法律,在根本法中规定这么具体的条文是不合适的。类似这样的规定,可以放在小的规章里,比如新的证券投资管理办法里。在大法里写得如此具体,实在没有必要。

  但支持给股评家设限的人士也指出,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只股票进行评价、推介,并不是禁止股评人士以及中介机构再进行个股推荐,而是明确了不允许利用媒体的公信力来进行,监管层期望以此杜绝股评人士误导投资者、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牟取不当利益的现象发生。

  “限制股评未必是坏事,将股评与媒体的公信力脱钩,可使投资者辨别出股评的真伪,不因媒体的公信力而被证券咨询机构所蒙骗。”银河证券研发中心的有关人士表示。

  不过,不管是支持抑或是反对,业内总体上认为,限制性条款得以通过将进一步加大窘境中的证券咨询业的生存压力。

  据有关机构抽样调查显示平均每个营业部用于外购咨询产品的支出只占其佣金收入的1%至2%;独立经营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获得的收入只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证券咨询业目前的另一个生存压力来自于海外。目前境外投资咨询机构已经进入国内市场凭借其品牌和资本实力在财经资讯、信息平台、数据库开发等方面占尽优势并逐渐抢占国内市场尤其是企业管理咨询方面大部分市场份额已为海外军团占据。  

  从个体来看与海外机构相比国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规模太小。目前经证监会审批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非独立的证券公司研究机构占30%独立经营的咨询机构占70%。在独立经营的咨询机构中由于主营利润来源不稳定相当多数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向外扩展能力较弱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江苏天鼎的一位证券分析师不无担忧地说:“从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本身来看由于证券市场长时间不振已经使市场对咨询的需求大大下降。如果再有各种条款限制,作为行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咨询业务将进一步萎缩。”

  假想“对策”

  困境中的证券咨询业面对限制性措施,很可能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和讯信息证券咨询部的欧阳格认为,其一,市场监管也不能够一刀切;其二,从文字上非常难对“推荐”、“评论”、“研究”这种词汇进行判断;而且很有可能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比如可以采取个股评级的方式,对股票进行评定星级,而五颗星的就是最好的了,事实上就是一种变相的推荐。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现在的上市公司本来在信息上就不是很透明,如果再禁止媒体进行报道,无疑又扼杀了股民一个十分重要的信息渠道。股民没有直接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机会,所以他们将更多地通过报纸和电视等公开媒体来获得相应的信息。尽管存在部分咨询公司利用媒体上的宣传来进行自己利益的操作,但也不排除有客观的研究机构和分析师对市场进行客观的评价,你不可能就这样堵塞舆论。即使是在美国华尔街这种监管程度非常高的市场里,也没有类似“禁止评论股票”这样的法律。

  业内表示,美国的华尔街市场对个股推荐在某些方面是有具体规定的。很明确的一点,就是投行或证券分析师不能推荐自己持有的股票。另外,券商成为某个IPO或增发配股的承销商,其同一家公司的分析师也要避嫌。我国缺乏比较到位的进行控制的具体条款。如果《证券法》只是模糊表示“严禁对个股进行推荐”,其实行业内部是会有很大的操作弹性和应对方式的。

  另外,按照目前所规定的条款,即便是写入证券法,仍然是“有机可乘”的。报纸或者电视可以换一种方式来回避,所以条款的可操作性非常差。比如针对“不可在公开媒体上对一只股票,进行推介和评价”的规定,咨询机构就推荐一个板块或是一个行业的几个企业,所以这其中的界限是很难界定的。特别是一旦发生纠纷的时候,更难界定相互之间的责任。而且把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

  证券咨询机构的人士同时认为,监管层不能一味对一方面设限,而培养中小散户的风险意识也是很重要的,必须要把股民的自我防范意识同步地提高起来。

  危情时刻的救赎

  限制性条款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未来的市场会大浪淘沙?

  许多分析人士表示,证券咨询业很快将会出现资源的重新整合和排序的过程,这是毋庸置疑的。这有限制性条款的因素,但更多地还是因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海外机构和分析师进入中国市场的这样一个事实。“所以我们也要用全球化的视野来看待这个问题。国际化、市场化和法制化,将成为这一变迁过程中的潜规则。”北京证券研发中心的刘景德说。

  业务比较单一,集中在收取会员费这一块,这也是证券咨询公司比较苦恼的问题。为了应对行业的困难和可能出台的限制性规定,证券咨询行业内部也在悄悄地进行新业务的构想和创新。

  据了解,目前已有10余家咨询公司开展一定的投行类业务,主要是公司顾问,为企业上市做一些宣传的工作。另外,在此次股改中,一些机构也在建立投资者关系平台。

  有些公司深有体会地表示,咨询机构可以作为中间协调人,既为上市公司服务,又把上市公司的动态反馈给投资者。咨询机构可以和上市公司建立起投资者关系平台,定期把其资料告知投资者,这些评论必须保证客观公正。

  配合业内的自主创新,监管部门也会出台更多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

  据了解,经过行业协会的多年呼吁,加上证监会对此十分重视,将要出台新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新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将允许证券咨询机构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成为独立的第三方,提供定价咨询和财务咨询。在目前股改的过程中,也有很多证券咨询机构作为上市公司的定价性质的财务顾问和对价性质的财务顾问。其中,既有针对上市公司的卖方顾问,也有针对中小投资者和机构等买方的投资顾问。

  和讯信息证券咨询部的欧阳格说,“目前我们的业务虽然主要针对中小投资者,但随着买方的结构性变化,特别是更多机构投资者的涌现,以及政策面上的支持,也将给我们带来更大的市场空间。”

  另外,目前基金法已经把专业的咨询机构纳入到基金发行的队伍之中。业内认为,虽然门槛比较高,入市资金要在3亿(也可能是在1亿元)以上,但至少存在了理论上的可能性。所以,咨询机构在这方面的市场空间也还是可以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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