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监事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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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13:38 证券日报 | |||||||||||
海通证券研究所 陈峥嵘 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上,我国采用的是法国的“二元制”模式,即监事会和董事会并行,由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也就是说,监事会可以制约董事、经理,但不受董事、经理的制约。鉴于当前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现行制度缺陷 1、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不合理,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尚不符合要求。目前,许多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大多是由控股股东委派。此外,监事会人员大多缺乏必备的财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监督能力不足,妨碍了其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2、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够具体明确,缺乏行使职权所需的必要条件。由于必要的事权、财权皆受制于董事会或经理人员,监事会的职能发挥缺乏根本保障,也就是说,监事会缺乏可操作的监督手段。 3、监事会的独立性较差,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我国监事会职权行使的机制是一种合议制,即监事会任一职权的行使只能由监事会作出相应决议,而不能由监事个人单独行使。而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监事会成员多为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委派,因此很难使监事会作出决议。 4、监事会大多缺乏独立的财权。在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同样是会议制度,但董事会通常有若干人员属于执行董事,而监事会通常没有执行监事。而且,董事会下设执行机构即经理层,具体执行董事会决议,而监事会并不设执行机构。监事会对于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中介机构虽然有动用和聘请的权力,来开展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工作,但其可支配的人力和财力必须与有关部门特别是上级领导商量,经费开支难以保障。 强化职能之措施 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职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稳健发展,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对监事会成员的构成、来源、素质以及产生办法和解聘程序予以明确规定。 2、改革监事选任制度,避免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利益趋同。 3、明确赋予监事会各项必要的职权,真正确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 4、强化监事的责任,明确监事的义务,规范其监督行为。 5、强化监事会可操作的监督手段,实现监事会的责、权、利的对等统一,同时明确监事会的运作方式,确保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到位。 6、监事会制度应当与独立董事制度相互协调。 应当妥善处理和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其法律地位和监督方式,对其职责作出明确、合理的划分和界定,以避免因职能交叉、重复监督造成的监督效率下降和对公司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从原则上讲,独立董事应侧重于对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而监事会则侧重于对公司财务的监督,侧重于事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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