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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为股权激励引来活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08:12 中国证券报

  (李维安 张国萍)

  股权激励有望取得较大突破2004年度的最后30天,上市公司几个行业龙头集团公司的高管因经济问题陆续被立案调查,一些上市公司或因此紧急停牌、暂停交易,或高管层面临重组接管。中国股市“问题高管”风暴愈演愈烈,2005年的头28天,九家上市公司的十名高管被查处,中国上市公司问题高管“落马榜”维持了平均两天的刷新记录。上市公司“问题
高管”频出显示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经营者约束机制的弱化,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层约束的同时,也使得与之相对应的激励机制的强化不再仅为政策层面所关注,也成为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

  新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将首次在我国法律中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不以减少公司资本、合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并注销股份为目的的股份回购,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本公司股票,用以奖励本公司员工。另据报道,由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联合拟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一般规定,以及股权激励实施与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同时也预示着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股权激励将有望取得较大突破。

  股票回购解决了“钱从哪里来”

  国际上在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股票来源上通常有预留股份、股票回购、虚拟股票等做法,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的形式取得实施期权制度所需股份的一种重要形式。股票回购对我国公司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股票期权”和“绩效股”是两种通常的经营者激励制度,但我国原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使实际中股票期权很难操作,如不允许企业预留和回购股份,对企业设置股份期权产生了障碍;不允许公司高层领导在任职期内转让股份,所以很难行权。于是,大多实际有股票期权的企业都是通过自己在境外的上市公司来设置股票期权的。股票回购对于经营者激励方面的重要意义很大程度上在于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即通过股票回购可为拟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解决标的股票的来源问题。

  强化经营者股权激励程度

  在新的公司法修改草案的新增条款中,与“收购本公司股票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相配套的措施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上述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但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根据该条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上市一年后,将可以转让股份,从中获得收益。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收益较常规薪酬提升更具动态的激励作用。

  股票回购中的治理风险

  股票回购有效实施的重要问题是股份回购风险与治理风险的控制。股份回购的目的在于从内部通过股本收缩借以改善股本结构,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为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实施创造条件,但同时面临诸多风险,包括①法规风险:股份回购的实施在当前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风险。②中小股东利益保障风险:股份回购在证券市场不成熟、不规范的情况下可能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③关联交易的风险:回购国有股或法人股可能引起某些法人机构恶意注入不良资产然后通过回购套现,从而损害其他流通股股东的行为。大股东或与之有染的经营管理层合谋利用回购欺诈中小股东。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表面上表现为内部人控制、金融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实质还包含治理风险的累积,而违规行为由于监管者的初期漠视,以至在当前规则条件下被集中释放出来。我国公司在实行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换过程中,由于对经营者经济性制衡力量的缺失,加上新的“股票回购”条款的出台,也有可能会加剧公司治理风险的释放。

  股权激励与股票回购比例

  各国公司法对股票回购的比例、基数、条件、用于经营者激励时间限制等各方面的规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差异最大的规定是回购的比例,比例最少的是日本为5%,最高的为香港25%,德国居中为10%,美国未限定具体比例。德国的相关规定最细致,对回购基数、价格及用于职工激励的时限都作了规定。美国对特殊条件下的回购价格作了规定。在中国,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于2003年对中国931家上市公司样本进行治理评价显示,中国公司治理指数(南开治理指数CCGINK )中的股权激励指数处于五级水平,中国上市公司对经营者采用基于股权的长期激励机制的样本公司的比例极小,在931样本总数中仅有50家,所占比例为5.37%,而在采取股权长期激励机制的样本公司中经理层的持股比重偏大。如果5%回购方案落实,则中国上市公司基于股权的长期激励机制的力度很大程度上与股本规模相关,5%的激励更有效适用于那些股本规模较大、缺乏中长期激励的大型企业。

  股权回购利大于弊

  总的讲,股权回购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应考虑针对流通股、非流通股不同性质和不同激励方式设置不同的回购比例的上限。应加大信息披露的监督处罚力度,强化回购监管。应禁止用现金以外的方式回购国有股,禁止在股份回购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禁止关联交易中的违规行为或损害非关联交易股东利益的行为。

  股票回购不仅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也可用于海外上市、企业改制中预留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过程,要防止股票回购可能引发的投机行为,还应关注治理风险的控制,强化经理层激励约束机制。上市公司应对股权激励实施条件、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程序、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比例,甚至每名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的比例都应尽量具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可由董事会下设的次级委员会拟定,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回购、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购股权证等事项发生中买卖股票事宜均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以避免股权激励中“内部人信息”造成的舞弊现象。上市公司应在股权分置方案得到股东大会批准后,以股票期权或认股权证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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