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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原罪、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 12:09 和讯网-《财经》杂志

  金正并不是惟一一家也不会是最后一家迅速崛起又迅速衰落的企业,然而它的案例在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无论资本是否存在原罪,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将是保障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措施

  本刊特约研究员 李正全/文

  在当前中国法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对于原罪问题尚未解决的民营企业来说,原罪与公司治理交织在一起;创业之初混乱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隐患,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甚至会演化成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

  金正一案讲述的正是这样的故事。与当下备受诟病的股权集中、一股独大等民营企业现象不一样的,是金正在创立初始的股权就是分散的,有14个股东。或许是当初在“小霸王”教训深刻,金正的创业者们选择了由一个人代集体持股以保证对企业绝对控制的方式,甚至在增资扩股中代持了投资人的股权。集中的股权结构安排使得创业者们的意图得以贯彻,企业能够按照他们的设想发展。然而,创业初期企业的快速发展,掩盖了在这种股权安排下股东利益的潜在冲突,也使得企业一次又一次错过了明晰股权结构、规范公司治理的机会。

  如果没有原罪,那么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就将演变为我们常见的董事会之争;而股权代持结构的安排,甚至让创业者们牢牢控制了企业。然而,原罪的存在使得在位的控制者在维护权益时无法理直气壮,控制权争夺者则多了一件制胜的暗器。在金正一案中,我们已经两次看到了这件暗器强大的杀伤力。

  当然,公司治理结构不能解决资本的原罪问题。然而,良好的公司治理则将企业领导人的个人问题与企业隔离开来,在制度上可以最大限度地缓和原罪问题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冲击。

  从各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来看,良好的公司治理并没有一个世界普遍承认的标准;即便那些公司治理相当完善的国际大企业,其公司治理也还在不断进步之中。因此,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根据具体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是,对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演进趋势的研究表明,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仍然有些基本原则可以遵循,比如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透明度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等。

  股权结构清晰有利于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金正发展早期,为了保证控制权,采取了代持股权的方式,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各个股东之间的发展思路出现分歧,而股权代持限制了被代表者表达自己声音的投票权。这就使得即使在股权分散化的条件下也难以产生相互制衡的效果,并最终引发了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金正一案中我们看到,如果在增资扩股之初或者事件发生之前将代持股权清晰化,台商郭正忠持有的东莞金正25%的股权就将成为控制权争夺中重要的平衡力量,有利于缓和争夺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不至于导致企业正常经营体系崩溃。

  对于一个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维持资本市场对企业的信心,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然而,正是在关键点上的信息披露不透明,使得本案变得扑朔迷离。比如,广东金正3209.9万元资金的去向;再比如,上市公司天龙集团举报自己第一大股东这样的重大事项,却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而且增加了案件判决的难度。

  如何在企业的控制权争夺中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本案中凸现出来的另外一个公司治理问题,也是现代公司治理所一直关注的问题。与大股东相比,中小股东始终是弱者。在第一大股东万平被拘留的一年中,天龙股票由7元左右下跌到了2005年6月中旬的不足2元。由于“股微言轻”,天龙的董事会完全由大股东把持,中小股东不能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无法表达自己的声音,只能默默承受由于大股东纠纷所造成的这一切损失。而在国外,为了降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形成了一整套委托投票的机制,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值得庆幸的是这一状况在中国正在好转,比如,最近围绕科龙独立董事事件发生的“严顾之争”,就是这种机制的尝试。

  在中国市场上,金正并不是惟一一家也不会是最后一家迅速崛起又迅速衰落的企业,然而它的案例在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无论资本是否存在“原罪”,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将是保障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措施。-

  (本文刊于8月8日出版的《财经》2005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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