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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事件与诺斯悖论 地方政府该负何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 12:52 证券时报

    □尤旭东

  伴随着证监会有关调查结果的公布,顾雏军及其控制的格林柯尔系的神话也正式宣告终结。顾氏企业以违法的手段占用了上市公司资源,基本上可以成为定论(顾氏只花了3亿多资金就控制了科龙上百亿资产,而这3亿多现金最终还是流回其旗下企业)。这一事件给人们留下的思考是深刻而全方位的,但有一个问题始终是难以回避的,那就是:在市场环境下,
在企业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为到底应扮演何种角色?

  当初,由于种种原因,当地政府是迫切希望实力重组方能够入主科龙电器(资讯 行情 论坛)的,而以当时科龙的名头,要做到待价而沽其实并不困难,更何况当时的外围竞标者还包括GE、松下这样的世界级巨头企业。反观顾雏军旗下的广东格林柯尔,当时其实并不具备收购科龙电器的条件和实力,对此当地政府理应非常清楚。据报道,在2002年的工商年检中,广东格林柯尔因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偏高而一度未能通过当地的工商年检,只是在当地政府的“出面协调”下才顺利过关;顾雏军通过做地方政府的“工作”,才得以击败GE、松下等实力强大的竞争对手并如愿入主科龙;顾氏企业收购科龙电器的协议金额为3.48亿元,但顾雏军当初真正缴纳的资金据说只有1.5亿元。人们不禁要问,顾氏有何德何能,可以安享如此超级待遇?地方政府为何如此慷公共资产之慨?对于顾氏企业风波,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震荡和对社会利益的伤害,地方政府又该负何责?

  制度经济学中有一个所谓的“诺斯悖论”,指的是政府部门本来应该提供公共产品,但由于种种原因,却打着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招牌,为政府部门的利益而损害社会的利益,最后提供的可能就是公共灾祸。政府行为始终无法摆脱“诺斯悖论”的阴影,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转轨经济中的政府的尴尬处境。究其根源,规范政府行为的步伐仍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游戏规则制定者又是利益分配参与者的现象,在中国还非常普遍;不规范的政府行为,难免会向与其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倾斜,由此带来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利益关系,政府在市场监管时难以做到三公原则。同时,利益驱动导致的政府行为,还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笔者认为,要消除这种现象,恐怕政府管理部门非做到切断与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利益关联不可,否则,在当前的体制环境下,很难避免顾氏风波这样的社会危机再次发生。

  纽约城市大学巴鲁克学院教授E.S.萨瓦斯对政府行为问题曾有过一番风趣而精彩的论述,可以作为本文的注脚:“‘政府’这个词的词根来自希腊文,意思是‘操舵’。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直接提供服务就是划桨,可政府并不擅长划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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