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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顾雏军案辨识亟待解决的三大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11:02 东方早报

  早报首席评论员 李巨微

  昨日,科龙电器等格林柯尔控股上市公司刊登公告证实,顾雏军等5人涉嫌经济犯罪,已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顾雏军是当代中国经济生活中具有“符号意义”的人物,早在去年夏天“顾(雏军)
朗(咸平)之争”演化为公共事件之前,他所代表的“资本运作”模式一露端倪即饱受质疑。在此意义上,顾雏军被立案侦查的涵义远远超出了个人命运的范围。因此,即使至今显露出的证据有限,眼下最需要做的是,透过顾雏军案,辨识并揭示经济社会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属于监管制度漏洞,有的则涉及思想方法层次。

  透过顾雏军案,在最低(最低不等于最不重大、影响最小)层次上,可以发现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重大瑕疵。已有信息显示,本次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顾雏军等格林柯尔系高管人员,中国证监会移交顾雏军等人涉嫌犯罪材料系直接原因。

  自今年春天起,中国证监会即指派所辖稽查部门和地方局对科龙电器及格林柯尔系其他上市公司进行全面调查,至7月20日证监会调查组撤出科龙电器,其间证监会在做出有关人员涉嫌犯罪判断前,无疑已掌握了认定他们违法违规的材料。但为什么监管部门不能向社会及时公布稽查结论,并对所牵连公司做停牌处理?证券法与部门规章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对监管部门该如何承担信息却没有约束力的规定。长期以来,对因控制人胡作非为而酿成的“问题公司”,监管部门事实上是辨别责任交给了投资者。内地股市要获得健康发展空间,如此重大瑕疵在今年证券法修订中能不予以弥补吗?

  顾雏军等人被笼统地宣布为涉嫌经济犯罪,有媒体比较认为,香港廉政公署在拘押创维数码主席黄宏生时即宣布具体涉嫌罪名,透明度值得内地部门效仿。如作深一层透视,对以经济组织为对象与平台的涉嫌行为,内地部门第一时间回避指称罪名,透露出在治理经济犯罪方面,内地法制有待完善。按照已经显露的信息,舆论一致的看法是,顾雏军涉嫌利用大股东地位,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私人机构的收购活动,以及通过关联交易“损公肥私”。

  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顾雏军未必能被轻易定罪。其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夕,接受媒体采访时就申辩说,“资本运作”的目的是做大产业,没有把一分钱放入个人腰包。比照香港法律,上市公司设立“小金库”即是刑事犯罪,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属于盗窃公司财产。内地市场化进程从零起步,至今调整经济组织及控制人行为的法律规定大量缺席。现代经济学与法学研究表明,制度对组织与人的规范作用是第一位重要的。我们无意为顾雏军等人辩解,合逻辑的事实是,如果挪用控股企业资金等“空手道”做法早已被以罪论处,或许格林柯尔系不会“坐大”,同时顾雏军也不会穷途末路。

  经济法制的完善也许有一个过程,今天,以包括顾雏军案在内的一系列案件为鉴,这一过程显然到了提速时刻。其既关系到社会正义维护,也涉及保障经济运行效率———格林柯尔系上市公司遭遇表明,顾雏军并非什么“经营之神”,类似资本运作模式并不能增进社会福利。

  透过顾雏军案,进而提出完善法制、规范哪些经济行为可行哪些不可行有可能引发争议。这同样是需要辨识与揭示的问题。眼下,于去年夏天“顾朗之争”中力挺顾雏军的经济学家集体处于失语状态。回顾这一事件中所发布的观点,平心而论,论战双方均有值得检讨与反思之处,并非因为顾雏军最终涉嫌犯罪,便表明郎咸平一方胜利。双方存在的共同问题是把论战提升到经济改革路径的层面。认为顾雏军代表了经济改革的方向固然大谬,因为顾雏军便认为国资国企无须改革同样依据不足。

  说到底,顾雏军式的资本运作模式反映出的是具体问题,应该在“问题”的层面讨论。研讨经济活动中需要认真对待的案例与现象,不能就事论事分析,系内地学者亟待纠正的思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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