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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股东获补偿无依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05:07 深圳商报

  贵报2005年7月28日刊发了《B股也应获得补偿》,本人读后觉得,作者要求B股股东也应获得补偿的理由不充分。

  首先,B股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时并未承诺A股永不上市流通。查阅有关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我们看不到这些B股公司就其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做出承诺。《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
的实施细则》均未对此有任何规定。事实上,除了非上市外资股经有关部门批准上市交易外,国有股、境内法人股持有的股份并未在B股市场上市交易。我们可以判断,B股仍然只是一个相对特定的市场,内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不能在B股市场上市交易的。至少到目前,还没有相反的例证。

  其次,本次股改实质上是非流通股东谋求其非流通股份获得在A股市场的流通权。因此,利害关系人是A股流通股东。因为,流通股份的增加一方面会导致股价的波动,可能损害其利益;另一方面,当初这些上市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时,都曾表示过国有股、法人股暂不流通,现在谋求流通,作为一种代价或者说是违约补偿给予A股流通股东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然,我们也承认,因A股流通股东获得非流通股东的送股或送现金的对价后,A股股价会被市场自动除权导致股价下降进而压制B股的价格,但这只能理解为市场行为。股票作为一种风险资产,价格波动是无法避免的。B股股东对此不能不察。(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姬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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