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犹如乾坤大挪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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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2:04 第一财经日报 | |||||||||
“乾坤大挪移”在武侠小说里属于上乘武功,且看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谁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故事情节,谁能把这纷纷扰扰看得清楚明白?作为中小股民,作为经济学者,每当我走进证券交易大厅之时,心中总是念叨着一句歌词:沧海一生笑,滔滔两岸潮,浮沉随浪只记今朝。面对经济现象,与其避趋之,不如笑傲江湖? 静下心来,细致地分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件,自然可以厘清其中的脉络,找出根
关联交易并非就是贬义词,往往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只要能给全体股东创造利益,何乐而不为?股民乐意看到的是关联交易给上市公司带来滚滚财源,手中持有的股份则更具有投资价值。透过现象看本质,这就是经济学者看问题的特点。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为股东创造价值,对上市公司监管最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这是全世界都认可的法则,我国也不例外;依此推理,我们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确立如下指引要件: 第一、凡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必须能够证实交易行为是企业经营发展必须的,对上市公司价值得以提升,方得以成立;凡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发生购买行为时,必须证明其购买行为与第三方交易时是小于等于购买成本的,方得以成立;凡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发生出售行为的,必须证明其出售行为与第三方交易时是大于等于出售价格的,方得以成立。 第二、因违背第一项要件而造成关联交易事实,提议和表决同意的董事负有双倍以上的损失赔偿责任,并丧失剩余任期内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权和董事连任资格。 第三、董事本人对关联交易违规损失赔偿责任不能支付的,则由推举其担任董事的股东以股权质押保证;对于原推举股东已经在转让股份的,则豁免股份质押保证责任。 第四、赋予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独立行使调查权和披露权,但是出现中小股东提出关联交易应当披露而未予披露之情形,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该股东予以致歉,包括承担相应渎职责任。 上述要件把股东、董事和监事三者权责有机结合起来,以利益机制解决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权益影响问题,要知道,再高明的乾坤大挪移武功,只要是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需求的,就不可怕了。但感叹的是,国内有几家上市公司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则?(上海通商投资研究所经济研究员:朱长春陈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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