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0预交收制度宜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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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 18:16 21世纪经济报道 | ||||||||
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施的人民币证券交易“T+0预交收制度”,报告方认为,该制度尽管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风险,但同时增加了其它方面的风险,报告方指出,该制度缺乏法规制度、交易清算数据和资金结算的配套支持;未考虑交易体系的现状,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增加了因结算失败而引发的社会风险;制度设计未考虑容错机制,有可能增大整个证券市场的结算风险;不符合DVP交收原则、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产品创新、制度进步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报告建议,我国应推进“证券二级托管”模式、进一步提高中央清算交收效率、推进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和清算体系建设、推进银行跨行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逐步建立证券借贷制度;暂停对所有证券品种实行全面“T+0预交收制度”,按科学的标准对结算参与人进行风险评级,针对高风险结算参与人实施不同的风险准备金或最低备付金计提比例、非担保交收等风险控制措施,以防范中央结算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ETF、买断式回购等新的交易品种,实行“T+0预交收制度”;调整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相关业务系统,提高各类交易过户、权益、资金结算数据的处理和传送效率;调整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款时间的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备付金划入和划出时间。 (摘自国泰君安证券财务部《T+0预交收制度调查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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