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增长成果分配存在五大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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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16: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个人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特别是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以及在国内外之间仍存在着显著差异。 2004年,占城镇居民20%的高收入群体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40%强,而占城镇居民80%的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只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0%,收入分配严重地向高收入群体集中。
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财产向高收入群体集中的现象比收入分配更加严重,城镇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51,远远高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0.32。 收入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公平和效率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必将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优平衡点,求得社会和谐,需要在政策上有所调整。 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 施发启 对策 寻找公平与效率最优平衡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2004年,GDP达到136876亿元,比1978年的3624亿元增加了近37倍,剔除价格因素的影响,26年间年均增长9.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实力显著上升,政府调控能力明显增强,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都享受了经济增长的成果,特别是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但通过分析也发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依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特别是城乡居民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在收入分配上仍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收入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公平和效率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优平衡点,求得社会和谐,需要在政策上有所调整。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尽快统一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由增值税向消费税转型,降低企业税负水平,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二是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努力遏制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国民收入分配要向农业和农民倾斜,进一步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三是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失业、贫困、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加大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支持力度,必要时可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越来越大的缺口。 四是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快推进电力、石油、铁路、民航、电信等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垄断收益分配管理,调整垄断行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建立垄断超额利润上缴制度,将垄断利润收归国家财政。 五是加大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跟踪和监督。健全和完善居民收入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居民收入分配的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城乡贫困监测体系。 一、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 经济增长的成果最终要在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分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分配政策的调整,三者的分配关系也发生了变化。1978年,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的分配比例为33.9%、11.1%和55.0%,到2002年,这一分配比例变为20.5%、14.3%和65.2%。24年间,国家收入比重下降了13.4个百分点;企业收入比重上升了3.2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上升了15.2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上升,国家收入比重下降,企业收入比重基本稳定是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变化的基本特征。但是从总体上看,个人拿大头,国家拿中头,企业拿小头的分配格局始终没有改变。1978-2002年,24年平均,国家、集体和居民个人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7%、14.8%和66.5%。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分配关系的演变大体可分为显著变动(1978-1990年)和相对稳定两个阶段(1991年至今)。 在显著变动阶段,三者收入分配比例变化明显,国家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居民个人所占比重持续上升,企业所占比重稳中有降。1978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为33.9%、11.1%和55.0%,到1990年,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变为21.5%、9.1%和69.4%。12年间,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上升了14.4个百分点;政府所占比重下降了12.4个百分点,企业的比重稳中有降,下降了2个百分点。这时期收入分配的主要特点是向居民个人倾斜,特别是在1980年代后期,一度出现了收入向居民个人倾斜过快的倾向,1988年,居民个人收入所占比重曾达到了70.5%。 在相对稳定阶段,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政府收入的比重在波动中有所回升,下降的势头得到有效抑制,企业收入比重继续保持基本稳定,居民收入比重则在波动中有所下降,收入分配向居民个人倾斜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校正。到2002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变为20.5%、14.3%和65.2%。政府收入的比重,回升到1990年代初的水平上,比1990年低1个百分点,比1992年高1.5个百分点;企业收入得到有效回升,比重比1990年提高了5.2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与1990年相比下降4.2个百分点(见表1)。 从国际经验看,在由低收入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一般表现为居民和企业所得比重略有上升,政府所得比重有所下降。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刚超过1000美元,属于由低收入向中等收入过渡的国家,政府收入比重下降、企业和居民收入比重上升符合国际上收入分配的一般规律。 从实践角度看,我国三者分配关系的变化也符合改革的方向。收入分配在一定阶段向企业和居民个人倾斜,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居民和企业收入过低,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企业无力进行更新改造和自我发展而采取的措施,有补还“欠账”的因素,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加消费,改善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 二、在不同地区间的分配 由于经济基础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地区之间很不平衡,1978年到2004年平均,东部地区生产的GDP占全国的比重达到56%,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则分别是26%和18%,东部地区创造了全国一半强的经济总量。与GDP的生产一样,可用于分配的国民总收入,地区之间的差异也很大。从1998-2002年的数据来看,东部地区的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比重为55.5%,中部地区为26.3%,西部地区为18.2%,东部地区的比重超过了中、西部之和。经济的发展和分配都呈现出东重西轻的格局。 从不同地区企业、政府和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看,也是东部最高,中部居中,西部最低。1998-2002年,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66.8%、20.3%和12.9%,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还要高出33.6个百分点;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55.4%、24.7%和20.9%,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高出10.8个百分点;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52.4%、28.5%和19.1%,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高出4.8个百分点。无论是企业所得,还是政府所得和居民所得,东部地区都占到全国的一半以上。 从东部、中部和西部各自内部三者分配的结构看,1998-2002年,东部地区,企业、政府和居民个人所得的比重分别为22.5%、18.7%和58.8%。中部地区,三者的比重分别为14.7%、18.0%和67.3%。西部地区,三者的比重分别为13.0%、22.0%和65.0%。比较起来,东部地区企业所得比重较高,分别比中部和西部高出7.8和9.5个百分点;政府所得比重略高于中部但低于西部;个人所得的比重较低,分别比中部和西部低8.5和6.2个百分点。从年度之间的变化来看,三大地区收入分配的变动都呈现出政府所得比重小幅上升,居民所得的比重小幅下降,企业所得的比重基本保持稳定的趋势。 东、中、西三个地区的分配特点表明,东部地区企业所得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从而为这一区域经济长期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中西部地区基础本就薄弱,企业所得水平又比较低,企业发展后劲明显不足,由此形成了东部强者愈强,中西部弱者愈弱的局面,这也是造成目前东西部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的大好战略时机,将企业做强做大。只有企业强大了,才能为财政和居民提供更多的收入,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 三、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分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居民个人得到了实惠,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根据城乡住户调查和人口调查数据推算,2004年,居民可支配收入为72634亿元,比1978年增加了42.5倍,剔除价格因素影响,年均增长9.2%,基本上与同期的经济增长同步。 但是,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上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下降。2004年与1978年相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35.7%上升到69.2%,上升了33.5个百分点;相对应的,农民收入的比重则由64.3%下降到30.8%,下降了33.5个百分点(见表2)。占全国41.8%的城镇人口占有着全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9.2%,而占全国58.2%的农村人口仅占有30.8%。收入分配明显向城镇居民倾斜,使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城镇居民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比例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城市化进程加快,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存在差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上升,1978年,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例为17.9:82.1,2004年,这一比例改变为41.8:58.2,变化了23.9个百分点,这必然使居民收入中城镇居民所占的比重上升。 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总的趋势是城镇快于农村,唯有1979年--1984年期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焕发,收入大幅度增加,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城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也一度高于城镇居民,1983年曾达到66.3%。1985年以后,随着城市改革的逐步推开和不断深化,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明显加快,而农业生产进入缓慢增长时期,农民收入增长放慢,除个别年份外,大多是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快于农民。特别是1997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明显加快,使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弱势变强,上升到52.8%,改变了农村居民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人口多和收入增长快带来的比重优势,导致了居民收入明显向城市倾斜。随后,城镇居民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就直线上升,1999年到2004年,短短6年就从57.8%上升到69.2%,比重变化了11.4个百分点(见表2)。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加快,城镇居民收入份额上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农村居民收入份额下降过快,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不利于扩大农民消费,不利于投资消费关系的协调,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如何实现农村和城市共同发展共同富裕,是我们在进一步的收入分配中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分配 收入分配在居民之间不平衡的另一个特点是,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存在差异,呈现出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比重下降,高收入群体比重上升,收入向高收入群体集中的现象。 根据城乡住户调查资料,如果将城乡居民五等份分组,将占人口20%的最低收入户界定为低收入群体,占人口20%的最高收入户界定为高收入群体,中间的60%(包括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界定为中等收入群体,则有以下的结论:2004年,城镇居民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7.4%,比1985年的12.8%下降了5.4个百分点;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占的比重为57.7%,比1985年下降了6.1个百分点;高收入群体收入所占比重为41%,比1985年提高了11.5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占城镇居民20%的高收入群体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40%强,而占城镇居民80%的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只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0%(见表3),收入分配严重地向高收入群体集中。 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占城镇居民10%的最高收入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城镇居民财产的45%,同样占城镇居民10%的最低收入家庭,其财产总额仅占全部城镇居民财产的1.4%,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53.6%。财产向高收入群体集中的现象比收入分配更加严重,城镇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51,远远高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0.32。 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也与城镇居民类似,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即收入向高收入群体集中。按照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分组,2004年,农村居民低收入群体收入所占的比重为6.3%,比1988年下降了1.9个百分点;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所占的比重为50.3%,比1988年下降了2.1个百分点;高收入群体收入所占的比重为43.4%,比1988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这就意味着,占农村居民20%的高收入群体获得了农村全部纯收入的40%多,而占农村居民80%的广大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的农村全部纯收入还不到60%(见表4)。 可见,收入分配向高收入群体集中,是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一个共性问题。收入的增速随收入水平呈阶梯式增长,即收入越高收入增长越快,呈现典型的“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特征,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阶段和居民个人自身条件等原因造成居民间收入差距扩大,另一方面,存在着部分垄断行业靠对资源的占有来获得远远超过其他行业的超额利润,使这些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也大大高于其他群体,人为的拉大了收入差距。此外,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政策不完善等原因而对“寻租”现象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也使一部分人通过不合法不合理手段获得了高收入,助长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因此,目前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加以解决。 五、在国内和国外之间的分配 国内生产活动创造的经济总量,通过在国内与国外之间的分配,即GDP加上来自国外的要素净收入,得到国民总收入(GNI),国民总收入再加上来自国外的经常净转移收入,便形成了国民可支配收入。一个国家的国民可支配收入是可以用于对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进行分配的总资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年国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围绕100%小幅波动,1982年--2004年,该比重平均为99.8%,表明减去我国对外支付的要素收入和经常转移收入,加上我国从国外获得的要素收入和经常转移收入,我国GDP中的99.8%转化成了我国本国的国民可支配收入,也就是说,我国国民可支配收入的绝大部分是由国内生产创造的。 分要素收入和经常转移收入看,大部分年份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要素净收入为负值,表明我国对外支付的要素收入大于我们从国外获得的,这与国外来华投资大于中国对境外投资有密切关系。经常转移净收入,绝大部分年份都为正值,表明我们从国外获得的经常转移要远大于我国对国外支付的,这与中国有遍布全球且数量巨大的侨胞紧密相关。1982-2004年,中国对外支付的要素净收入11151.6亿元,从国外获得的经常转移净收入8421.9亿元,两者相抵,中国的GDP累计有2729.7亿元流向国外,未能形成我国本国的国民可支配收入。 焦点 现有分配格局影响社会发展 一、积极影响 随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上是合理的,总体上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效率提高。具体表现在: 1、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随着分配体制改革的深化,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体制正逐步形成,居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迅速提高。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消费支出随之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需求更加多样化,对生产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同时也促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据测算,1979-2004年,我国经济年均增长9.4%,其中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7.3%,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高达77.7%。 2、促进企业自我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断扩大,活力不断增强,效益不断提高。随着企业自有资金积累的增多,企业将更多的自有资金投入到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中,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从而形成了一种良性的扩大再生产的机制。企业不断扩大再生产是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的主要动力。 3、显著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保持政府所得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适当比重,是克服市场失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内在要求。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收入特别是中央政府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收入规模的扩大,大大增强了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平衡地区财力以及调节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能力,同时也使政府有能力集中资金进行重大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如发行特别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 二、负面影响 现有的收入分配格局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许多问题,甚至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 1、企业所得比重偏低,积累不足。经过初次分配,企业可得到国民收入的1/3左右,但经过再分配后,企业的所得向政府和居民转移,可得到的收入比重降到15%左右。企业所得比重偏低,一方面与企业竞争力不高和自身盈利能力不强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企业税负较高有关。企业自身积累不足,致使企业生产经营过分依赖银行贷款,不仅加大企业生产成本,而且影响经济发展后劲。 2、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平衡,差距不断扩大。东部地区集中了全国大部分的收入,且其占全国的比重还在不断上升,而中西部地区收入占全国的比重呈逐步下降的趋势,东中西之间差距不断扩大。 3、城乡间收入分配不均衡,差距不断拉大。目前占全国40%多一点的城镇人口获取了全国近70%的收入,而占全国近60%的农村人口仅获取全国30%的收入,收入明显向城镇倾斜,城乡差距不断扩大。 4、收入向高收入群体集中,贫富差距扩大。占人口80%的中低收入群体只获得全国60%左右的可支配收入,而20%的高收入群体却获取了全国40%左右的可支配收入,并且高收入群体收入的比重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5、政府再分配调节力度不够,社会保障欠账较多。由于我国还缺乏健全的居民收入监控体系,个人收入不透明,偷漏税现象普遍,政府无法全面地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由于国家财力不足、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小等原因,对低收入阶层、农村居民、城市失业人口缺乏有效的保障。目前全国还有少部分农村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有许多因耕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没有保障。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增多,部分居民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 收入分配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在产生越来越明显的不利影响:一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城镇低收入群体扩大,严重制约了城乡市场开拓和消费需求扩大,影响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二是由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民群众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受到挫折,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三是群众对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的不满情绪增加,影响社会稳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