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全投资律师团首席律师 杨兆全
在本案中对瞿湘内幕交易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准确的。内幕交易人是否赚到钱,并不是违法定性的标准。证券法第73条规定,证券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属于内幕交易行为。瞿湘是法律所规定的“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而且有关证据也表明其利用内幕消息大量买进了这种股票。这属于典型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人是否获利不影响的定性,但是在具体处罚上有所区别。这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证券法第202条对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类。该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到六十万元的罚款。本案中由于违法者不仅没赚钱反而赔钱,没有违法所得,所以证监会是按照法定最低限给予了处罚。综观该违法者的内幕交易整个过程,这样的处罚是合适的。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本案虽小,但折射出证券市场上消除内幕交易的自身免疫机制还不完善。遏制内幕交易,当务之急是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创新执法和查处方式,比如采取举报奖励等制度,让内幕交易更加无处藏身。此外,要加快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切实落实上市公司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强化上市公司内外部监督机制,这才是从源头遏制内幕交易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