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回应权证创设违法论 三涨停不抛风险自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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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 00:55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陈其珏 近日,有知名教授质疑权证创设的合法性,更有分析师直言权证创设违法,其理由是权证为流通股股东股改对价所得,创设权证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股改利益。针对这一说法,上证所权证工作小组组长陈支左前天表示,权证创设机制是经过批准并符合《证券法》的。
“权证创设并不是突然之间决定的,而是经过我们长达半年以上的考虑、研究、论证,且经过批准,有法有据。”陈支左表示,在此前颁布的《上证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7条中就规定: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创设方式和具体要求由上证所另行规定。而《暂行办法》是经过证监会批准的。 “另外,《证券法》中也有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必须符合《证券法》,但还有一条:其他经国务院认定的证券品种也可以在交易所交易。目前交易的权证品种都是经过国务院认定的。”陈支左说。 据了解,《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陈支左向记者透露,当初武钢权证开始创设前,他们曾经要求武钢集团有关人士承诺,允许券商等合法的发行人来创设它们的备兑权证,最后在风险揭示中也加了这一条。这也是很多人所不了解的。 “事实上,武钢权证上市后已经连拉了三个涨停板,而等到权证允许创设了还不抛,自然会面临巨大的风险。”陈支左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