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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苏江
11月11日上午,代表着1086名钢钒GFC1(031002.SZ)持有者起诉意愿的徐财源再次来到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过这次他得到的结果和昨天一样。
此前一天,徐财源手持1000多名钢钒权证持有者的委托书,向四川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攀钢钢钒(000629.SZ)股份有限公司在钢钒GFC1行权前进行违约重组,希望法院判令被告不得在钢钒GFC1行权前改变约定的行权标的——攀钢钢钒股票。10日上午,攀枝花中院立案庭相关人士表示事关重大,需要开会决定。
11日上午,法院给予的答复是,案件涉及的金额特别重大且人员众多,法院方面十分重视,能否立案将在近日公布。
然而,留给钢钒GFC1持有人的时间并不多。
如果按照攀钢集团和鞍钢集团的整合计划,攀钢钢钒、攀渝钛业(000515.SZ)和长城股份(000569.SZ)的现金选择权将在11月28日前启动,如果再算上现金选择权的5个交易日左右的时限,启动时间将在11月23日之前,这意味着钢钒GFC1持有人希望法院介入的时间只剩下10天左右。
如果攀枝花中院能够在攀钢集团启动现金选权之前宣布受理上述起诉立案,那么按照程序,攀钢集团整合方案将被推后,钢钒GFC1持有者在11月28日行权之后将拥有现金选择权,如果在之后受理此案,攀钢集团会继续原先的重组方案。
“即使法院暂时不立案,如在其权证行权前重组,那么我们会再次起诉,维权者已做好打持久战准备。”
11月11日,攀钢系三只股票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分别下跌1.91%、1.87%和1.87%,三只股票此前一周的交易均有放量;相比之下,攀钢钢钒的认购权证钢钒GFC1当日却创下天量逆势上涨12.25%。
法院受理时间成关键
徐财源是11月9日到达攀枝花市的,第二天下午他来到攀枝花中院,递交了他和其他1085个钢钒GFC1持有者的起诉状。
在起诉状中,徐和其他投资者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攀钢钢钒(000629.SZ)在钢钒GFC1行权前重组违约,并判令被告不得在钢钒GFC1行权前改变约定的股票攀钢钢钒这一行权标的。
徐财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当时买入钢钒GFC1时的说明书中只是提到行权和行权价格问题,并没有涉及可能通过收购兼并和吸收合并的形式对钢钒GFC1行权所指向的标的证券攀钢钢钒进行重大重组而新增7.5亿股的潜在风险。”
在徐看来,当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重组草案中确认了钢钒GFC1可能面临在行权前重组的可能,“这显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悉,临时股东大会是在没有钢钒GFC1持有人参与下通过上述方案的。
该权证持有人们认为攀钢钢钒关于整体上市的信息披露存在瑕疵,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被告承担;与此同时,攀钢集团在钢钒GFC1行权前完成重组的行为改变了钢钒权证的行权标的,导致了和2007年第一次行权的钢钒GFC1与目前的钢钒GFC1存在“同权不同股”的问题,因此要求法院判定在钢钒GFC1行权之前攀钢集团不得完成重组。
这份起诉状的核心在于,如果攀钢集团在钢钒GFC1的行权期11月28日之前完成现金选择权的行使,则意味着目前6.135亿份钢钒权证将失去了通过行权而拥有现金选择权的资格。
而在重组完成之后,由于攀钢钢钒较之同行业其他个股的估值差距,其在二级市场股价会出现下跌局面,相应,钢钒GFC1的价值也会随之下跌;另一方面,由于钢钒GFC1仍是价内权证,部分权证持有者会在权证到期日行权,然而不具有现金选择权的这部分行权后的新攀钢股份将面临下跌风险。
无论是攀钢集团,还是提供现金选择权的鞍钢集团,显然不愿意让这部分权证持有者行权后拥有现金选择权。这对于鞍钢来说,不仅仅是70亿元成本问题,而是如果出现大规模实行现金选择权,重组后的新攀钢将面临退市的风险,毕竟目前鞍钢集团拥有的筹码和追加的二次承诺均不能保证新攀钢不失去上市地位。尽管两年之后不低于12%的无风险收益相当诱人——这也是鞍钢集团希望能够尽早完成攀钢整合的原因所在。
从11月7日至11月12日,攀钢钢钒每个交易日发布一则相同的公告,在这则名为“钢钒GFC1认股权证风险提示性公告”中,攀钢钢钒除了提醒钢钒GFC1行权期将至之外,还特别提及该权证具有“权证持有人不能申报现金选择权的风险”,即如果钢钒GFC1持有人未能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截止日之前行使认购权并获得股份将不具有鞍钢集团提供的现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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