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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要求获现金选择权遭拒
见习记者 张淑贤 商报记者 闵蕾
如果攀钢系在权证未行权之前完成重组,则钢钒权证持有人不仅没有行使首次现金选择权的机会,而且还将被剥夺鞍钢集团追加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这无疑惹恼了钢钒权证持有者。本报记者昨日获悉,已有多位权证持有人或起诉至法院或向证监会举报以及向深交所投诉,尽最大可能逼迫攀钢系给予权证持有人现金选择权。
但是,攀钢钢钒以权证持有人不是相关公司股东来回应深交所的询问。
标的被篡改
权证持有人状告攀钢
“攀枝花中院已受理了此案,但由于还有审查期,目前还未正式立案。”一位钢钒GFC1持有者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攀钢系在权证未行权之前完成重组,就相当于是私自更改了当初合约的主体,应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攀钢钢钒公告,如果资产重组在11月28日前实施,则钢钒GFC1将不具有现金选择权,也不具有二次现金选择权,此举激起了众多权证持有人的不满,纷纷揭竿而起,或抱团起诉,或单打独斗。据记者了解,北京、上海和四川等地已有多位投资者向法院递了诉状。
上述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刘陆峰告诉本报记者,“原告根据攀钢钢钒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买入钢钒GFC1,从而就与被告攀钢钢钒建立了合法的合同关系,而被告在当时并未告知原告要进行资产重组,此时单方面进行重组很明显违反了当初合约。”
与此同时,刘陆峰律师还认为,一旦攀钢系在钢钒GFC1行权期完成重组,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还改变了钢钒GFC1所对应的特定标的证券000629,而且导致了2007年已行权的钢钒GFC1与现在的钢钒GFC1同权不同股,践踏了证券法的尊严。
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攀钢钢钒在钢钒权证行权前重组违约,判令被告不得在钢钒GFC1行权前改变约定的股票000629这一行权标的。
另外,在刘陆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还写道,“因攀钢钢钒制定不公平的方案并误导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向攀钢钢钒索赔;如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攀钢钢钒重组方案是违法的方案,则证监会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提示误导
持有人向证监会举报
与此同时,上述投资者也已向证监会举报攀钢钢钒的违规情况。在刘陆峰律师发给本报记者的材料中,该名投资者表示,自己当初购买钢钒权证就是为了获得现金选择权,当前攀钢钢钒称一旦在行权日前重组,权证持有人就不具备现金选择权,“当初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时提示的七大风险并不包括资产重组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根据今年10月7日和10月18日的钢钒权证到期风险提示公告,攀钢钢钒仅提示了“钢钒GFC1”为负溢价,根本没提到权证可能无现金选择权的问题。就连10月24日的董事会公告,也仅仅表示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若未首次申报行权,可选择两年后的第二次申报行权期申报行权,而对权证的现金选择权则只字未提。该名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的上述公告等于一直在鼓励投资者持有或买进钢钒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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