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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钒权证持有者状告攀钢系(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 01:20  上海商报

  然而,10月25日攀钢钢钒公告却一改此前模糊字眼,明确规定“如本公司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未能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行权期截止日之前(含当日)行使认购权并获得本公司股份,则权证持有人此后行权获得的公司股份则不但无权获得首次现金选择权,亦无权行权鞍钢集团向有选择权的股份追加的一次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的权利。”

  这位投资者向证监会提交的举报写道:“根据法律规定,因攀钢钢钒错误决策和公告误导等违法行为对股民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负责,现向贵会举报,请求依法查处攀钢钢钒的违法行为,并责成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6.14元。”

  在向证监会举报的同时,钢钒权证持有人也向深交所进行了投诉,而交易所回复称,“已将投诉所涉及的问题反馈至攀钢钢钒,要求其认真对待。”

  攀钢回复:

  权证持有人要求无依据

  据悉,攀钢钢钒也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

  在权证持有人提供的攀钢钢钒提交给深交所的回复中,攀钢钢钒认为,钢钒权证持有人享有现金选择权并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根据公司法,原则上只有在攀钢钢钒、攀渝钛业长城股份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上对所涉及的吸收合并事宜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享有现金选择权,而权证持有人不是相关公司股东,谈何享有现金选择权。”同时,攀钢钢钒与权证持有人建立的是合同关系,而募集说明书中并未包含有任何钢钒权证持有人于攀钢钢钒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吸收合并时可享有现金选择权或回购请求权的条款。

  除此之外,攀钢钢钒还声称,如果公司赋予钢钒权证持有人现金选择权,可能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整合成本,不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还可能进一步加重权证市场投机气氛。更重要的是,赋予权证持有者现金选择权,将会给第三方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严重影响鞍钢集团履约能力和攀钢钢钒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推进。

  根据攀钢钢钒的回复,目前钢钒权证尚剩余6.14亿份未行权,如全部行权将新增公司股本约7.37亿股。“若上述新增股份获得现金选择权并全部行使,鞍钢集团需为此支付71亿元,此举使鞍钢集团因担任现金选择第三方,最高付现额达270多亿,由此不仅将严重影响鞍钢集团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也将使攀钢钢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难于顺利推进,并从根本上损害攀钢钢钒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攀钢钢钒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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