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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员工自杀续:股票投资顾问自杀谁担责(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 15:31  北京晚报

  证券营业部质疑说,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丁某已经去世,无法对证据进行核实,也不能确认检讨是否在被胁迫等情况下作出,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证实。

  听审解说

  原告举证是胜败关键

  资深证券律师杨兆全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原告的举证和法律责任的分担。因为客户具有股票操作的权限,他需要证明所谓的大笔对敲交易都是证券员工进行,而不是他自己操作的。其次还要证明该员工确实擅自买卖股票。但是证券员工已经去世,因此原告的举证责任较重。

  如果能证明员工违规操作,那么就要分析原被告谁来承担责任。证券公司作为代理机构,有义务要求员工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并对员工进行监管。对员工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客户明知个人密码应该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外泄存在巨大风险,还让他人操作,有重大过失。而且此事持续了一段时间,客户及早发现制止,就能避免后面的损失。而作为证券公司,无法从技术上监控这种操作是否违法。

  律师提醒

  股票买卖必须自己“操刀”

  杨律师表示,如果是和某个员工熟识,不通过柜台填单,而是下达指令委托该员工进行买卖股票的方式并不符合规范,实际上是把账户密码都泄露给证券员工,让其可以自行完成买卖,如果没有书面记录,也很难判断是谁进行操作的,很容易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杨律师特别提醒个人投资者,股票买卖操作必须自己进行,盲目相信他人,会带来巨大风险。

  本报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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