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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制度完善须提前布局(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2日 09:0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首先,鉴于中小企业运作具有较大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层应当建立一个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披露事宜应比主板市场的要求更加严格和细化。例如,香港的创业板市场就秉承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创业板公司上市后的额外披露要求包括:上市后的首两个财政年度内,每半年要把业务目标及其后的发展速度作一比较,该报告须于中期业绩报告中刊出等等。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披露内容除了传统的内容外,应特别强调重大业务进展、技术先进水平,风险提示等等一系列反应科技企业现状的重要因素。

  其次,要扩大证监会的权力范围。证监会监督权利的提升,将会给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行径带来潜在的威慑力量。例如,海外一些证监部门拥有发传票、进银行查帐等部分执法和审计部门的权限。应针对我国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具有前瞻性且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从源头上杜绝现有中小企业板频频发生的违规行径。

  其三,尽管创业板可以降低企业上市的盈利要求,但是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限定较为严格的门槛。参照香港经验,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委任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聘任一名全职的会计师负责监督财务、会计及内部监管职能,指定一名执行董事为监察主任,督促公司及董事遵守上市规则,成立审计委员会审查有关内部监管事宜,将由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主席,其大部分成员应为独立人士等等。

  其四,实行有序的退出机制。规范、有序的退出机制不仅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对市场的规范、而且也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监督,有助于这些公司在一定压力下保持活力。这些退出条件的设定,将劣质公司屏蔽在交易市场之外,有助于保护市场其它参与方的利益。

  (作者系上海财经媒体评论员、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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