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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困境之路 推行合伙制-拯救股市(10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18:53 新浪财经

  注册会计师在世人的心目中的形象从“经济警察”沦落为“过街老鼠”,的确是这一行业的悲哀。

  据业内的一项统计,1998年前上市的公司中,有过业绩作假的至少占80%。换言之,大约只有20%不到的公司业绩报表是真实的,无伪装的。广东曾抽查60多家大中企业的财务报表,结论是:没有做假的公司一个也没有。1999年4月之前,证监会要求拟配股公司必须保持
净资产收益率为10%以上,结果,就有70%以上的公司把净资产收益率做在10%附近及以上,被专业分析师怒斥为集体造假!由此可见,朱总理所题“不做假帐”这四个“灰色”大字,其份量是多么沉重。

  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是一个庞大的队伍,目前全国有执业注册会计师5.2万人,非执业的有7万人左右,一共12万人;会计师事务所有4446家,行业里的大所(注册会计师100人以上的所)有几十家,做上市公司业务的事务所有78家。

  从1993年起,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呈逐年下降趋势,而非标准审计意见呈逐年上升趋势。1993到2001年,中国证监会因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一共处罚了24家会计师事务所和46名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就行业的整体素质来看,距市场和投资者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要全面提升中国注会行业的质量,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必须在制度建设和会计准则国际化方面取得突破。

  推行合伙制

  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造假,与事务所组织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不无关系。整顿会计师事务所,除了完善体制、健全法制、改善外部大环境以外,最根本的措施是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制度,变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制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

  按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制,也可以是合伙制,两者在开展会计业务方面具有同等资格,所出具的会计报告也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但两者在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上却存在极大差别。与合伙制相比,公司制事务所出现执业过错,出资人既不负无限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只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因此,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理性地选择了公司制。

  中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4396家,有86.4%实行公司制,仅有13.6%实行合伙制。而全国20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100名注册会计师以上)和78家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为有限责任公司制。据分析,那些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也只是因为一时达不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必须具有5名注册会计师和30万元注册资本金)不得已而为之,而且由于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不成气候,也不规范,制度优势难以发挥。

  美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只能实行合伙制。国际上,合伙制的组织制度也在发生变化。90年代初,为适应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球跨国经营的需要,美国率先实行了有限责任合伙制,随后英国等也开始实行。在这种合伙制中,虽然一个地区的合伙人不必对另一个地区的合伙人的执业过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仍要为本地区合伙人及其下属的执业过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香港的“有限合伙制”,虽不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要求必须至少有一位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制的最基本特征是,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无限”是指当企业发生债务危机时,合伙人要拿出全部个人财产抵债;“连带”是指有过错的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债时,其他合伙人也要拿出全部个人财产抵债。合伙制对于合伙人而言,左边是“悬崖峭壁”(无限),右边是“万丈深渊”(连带),中间是一条“金光灿灿的小路”(高收入)。只要规范执业,就会有丰厚报酬,但若行为不轨,不是碰得头破血流,就是摔得粉身碎骨。

  合伙制是事务所出于业务竞争压力而形成的一种无限责任的组织制度,在以诚信立业的会计发展历程中,合伙人制度比其他组织形式更具有竞争力。合伙人制度的实质是:会计师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了业务失误或作假造成的风险,相当于以自己的损失来担保业务的质量和真实性。在以质量和公信力取胜的环境下,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事务所,包括个体的、有限责任的,最后都回归到合伙人制度,这是一种市场筛选的结果。

  因此,合伙人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必须有一个以质量和公信力为标准的竞争环境。这种竞争环境的形成来自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公平竞争胜出要有高回报,另一方面,必须对作假行为有足够的吓阻力量。

  会计师职业特性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负无限连带责任。会计师职业的工作责任重大,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金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百亿,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又具有法律效力,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不需要多少资本金。实际上,所有与会计师职业特点相类似的职业,如律师、建筑师、资产评估师、土地测评师、医师、药师等盈利性经济组织,也都不能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必须实行合伙制。

  注册会计师造假冲击波直接引发了社会上的信用危机,如何让诚信、中立这一会计师事务所生存的基石获得公众的信任,必须从事务所的制度架构上寻找出路。

  但从目前情况看,会计师事务所全部改为合伙制尚待时日。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合伙制在我国推行十分困难,也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小型企业无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建立相关的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也需要更多的时间。可以先从基础性的工作做起,完善有关法律体系,取消有限责任制,促成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责任和获取收益上保持平等。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小型企业密集地区大力促进个人独资事务所得发展,以个人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方式来提高注册会计师报告的真实性。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在明确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情况下,才可能就注册会计师的失误或舞弊寻求到合适的赔偿来源。由此,逐步推进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方向发展。

  (注:本文为蔡慎坤先生授权新浪网独家发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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