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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600763)“通策医疗”公布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 23:06 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宁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口腔医院)转交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有关传票,原告陈秀娟分别以口腔医院股东赵朔、朱斌为被告一、被告二,并将口腔医院列为第三人被告向宁波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在原告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称:

  2007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口腔医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一条规定:双方确认标的公司(即口腔医院)的价值700万元,出让方自愿以490万元向受让方出让其持有的第三人70%的股权,受让人自愿受让该部分股权。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该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受让方于5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至出让方指定的帐户,作为付款保证金,余款427.5万元于6月11日前支付,如未按时支付,保证金不予退还,原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其余款项52.5万元在工商注册变更完毕后两个月内付清,最迟付款期限为8月15日。原告已于6月7日前共支付股权转让款239万元,根据协议,于6月8日继续向被告一帐户汇款,但由于该帐户被撤销,致使原告不能全部支付款项,并被被告告知于6月11日解除协议。

  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经被告一签字及被告二委托确认,协议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继续履行,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双方签订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均有效,并继续履行。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与第三人依法履行股权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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