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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6: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期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5、第87号、第8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借款纠纷案

  案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6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480万元,用途是购进商品,期限为1年;被告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望海商城第4层房产(房产证编号为39891、39893)作抵押担保,并在海口市房产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利登记证号为14122)。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给被告。借款到期前,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在被告偿还150万元借款本金后,双方就剩余借款本金1330万元签订展期协议,展期期限至2005年7月15日,原借款抵押物不变。另外,双方于2004年5月16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用途是购进商品,期限为1年。被告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望海商城第2层房产(房产证编号为39900、39901、39902)作抵押担保,并在海口市房产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利登记证号为19258)。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给被告。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830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全部借款本金3830万元;2、判令设定的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被告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1、被告自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830万元;2、原告对被告所抵押的望海商城第2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9900、39901、39902)、第4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9891、39893)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201510元,由被告负担。

  二、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案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与被告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百货)、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于2004年1月19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第一百货向原告借款830万元,用途是流动资金周转、购进商品,期限为1年,南洋公司以其享有所有权的南洋大厦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在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利登记证号为17220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给第一百货。借款合同到期后,第一百货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30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百货归还所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金830万元(暂计至2005年7月20日不欠息);2、判令所设定的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南洋公司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第一百货、南洋公司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1、限被告第一百货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830万元;2、原告对被告南洋公司所抵押的南洋大厦第1、7、27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8060、48037、48055、48058、48035、48040、48071、48033、48038、48061、48059、48036、48072、48070、48034、48039、48073、48032)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51510元,由被告第一百货、南洋公司负担。

  三、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借款纠纷案

  案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第一百货、望海大酒店于2003年11月19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第一百货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用途是购进商品,期限为1年。第一百货以望海商城第3、4层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为39894、39896)、望海大酒店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望海大酒店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为44374、44375、44382、44383、44384、44385)作抵押担保,并在海口市房产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利登记证号为15587)。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给第一百货。借款合同到期后,第一百货向原告偿还15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50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百货归还所欠工行新华支行的全部借款本金2850万元;2、判令设定的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第一百货及望海大酒店所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第一百货、望海大酒店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1、限被告第一百货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850万元;2、原告对被告第一百货所抵押的望海商城第3、4层房屋(房产证编号为39894、39896)及望海大酒店所抵押的望海大酒店第5、6、7、9、12层及东侧副楼第1层(房产证编号为44374、44375、44382、44383、44384、44385)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152510元,由被告第一百货、望海大酒店负担。

  除上述诉讼事项及前期披露过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正积极与有关当事人协商,以便妥善解决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4日(来源:上海

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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