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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 06: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已于2005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并于2005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5年11月21日上午10: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11月17日、11月18日、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05年11月4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七)提示公告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将发布两次相关股东会议提示公告,两次提示公告的时间分别为10月25日和11月5日。

  (八)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5年11月4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及参加表决;

  2、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等。

  (九)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公司股票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停牌,若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为《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期限、条件和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期限、条件和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见本公告第五部分。

  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就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在相关股东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并代表委托之股东,在相关股东会议上行使投票表决权。有关征集投票权具体程序见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征集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征集投票重复投票,以征集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征集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征集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敬请各位股东审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则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参与了本次投票表决、也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投了反对票,只要其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就均需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执行。

  四、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登记手续:个人股东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若法人股东委托办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

  2、登记时间:2005年11月1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00。

  3、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4、联系方式:

  登记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海通路528号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书面回复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海通路528号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300

  联系电话: (0574)63039925、(0574)63039922

  传真:(0574)63039898

  联系人:吴立忠、岑洁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如下: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5年11月17日、11月18日、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投票代码

  3、表决议案

  4、表决意见

  5、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海通集团”A股的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2)、如某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6、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六、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方式

  1、征集对象:截止2005年11月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2005年11月5日?2005年11月20日。

  3、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进行。

  4、征集程序和步骤

  请详见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委托投票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七、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膳食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5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5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剪报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对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征集投票权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本人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全文、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行为的原则、目的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公司/本人有权随时按照本投票委托征集函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本次征集投票表决权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进行修改。本公司/本人可以亲自或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但除非授权委托已被撤销,否则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05年11月21日在慈溪召开的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按本公司/本人的指示行使对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权。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授权委托股东应决定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中只能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姓名或企业名称: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签署日期:2005年 月 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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