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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郑州市伊河路156号郑州市嵩山饭店5号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857,215,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77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3%;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87,215,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春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承包经营107国道部分路段路产收费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承包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所属的107国道河南省境部分路段自2005年至2009年共5年的收费业务以及相关的承包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770,24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反对86,973,246股;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77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242,000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反对86,973,246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孙涛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议记录;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8日(来源:上海

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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