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火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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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06: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票。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不需要纳税。 3、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5年10月31日。 4、对价股票上市流通日:2005年11月2日。 5、2005 年11月2日公司股票复牌,股票简称由“株冶火炬”变更为“G株冶”。 6、2005 年11月2日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湘国资产权函[2005]26号)、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参加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批复》(青国资产[2005]164号)、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四川会理锌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株冶火炬”国有法人股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的复函》(川国资委[2005]20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苏州小茅山铜铅锌矿参与湖南株冶火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国资复[2005]131号)、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省七宝山铅锌矿参加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批复》(赣国资产权字[2005]277号)。至此,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所有国有非流通股股东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0月21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共计向流通股股东支付42,000,000股股票。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不需要纳税。 3、对价发放范围:2005年10月31日15:00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三、股权分置改革具体实施日期 1、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5年10月31日。 2、2005年11月2日公司股票复牌,全天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株冶火炬”变更为“G株冶”。 3、对价股票上市流通日:2005年11月2日。 4、2005年11月2日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四、对价支付对象 2005 年10月31日15:00 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五、股票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票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即余股的处理方法,按照现行的送股处理方式进行。即:(1)每个账户持股数乘以所获对价股票比例,尾数保留8位小数;(2)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一个账户增加的股数加总得到的股份总数与非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股票对价总数完全一致。 六、方案实施前后股权结构变化 单位:股 七、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八、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具体情况 九、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 注1:公司股东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株洲全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其各自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且48个月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4.75元;在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配股等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上述最低出售价格将按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派息: P1=P-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 /(1+N) 送股或转增股本并同时派息: P1=(P-D)/(1+N) 配股: P1=(P+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D +AK)/(1+K+N) 其中,P为目前设定的最低出售价格,即4.75元/股,P1为调整后的最低出售价格,D为每股派息额,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比率,A为配股价格。 注2:鉴于公司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出资投入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事项正在办理相关手续,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48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十、备查文件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特此公告。 湖南株冶火炬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6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