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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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06: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份对价。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5年10月26日 4、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5年10月27日(深市),2005年10月28日(沪市) 5、2005年10月27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5年10月28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28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0月21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0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国资函[2005]72号《关于浙江科技开发中心参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意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参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支付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5年10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精工科技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1)法定承诺 a、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b、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附加承诺 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股东孙建江先生、邵志明先生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60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向社会公众出售。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四、股份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股份为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流通股股份为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40,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25%,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75%。 六、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七、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金柯桥大道112号精功大厦5楼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12030 联系人:黄伟明 夏青华 联系电话:0575-4138692 4138690 联系传真:0575-4138692 八、备查文件 1、《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5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