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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81)“ST民丰”公布诉讼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04:48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年10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洪辉国际有限公司(下称:洪辉公司)诉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7.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7987250元)出资纠纷一案。

  本案原告为洪辉公司(境外法人);第一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香港金礼发展有限公司(境外法人,系公司第二大股东,下称:金礼公司)。

  洪辉公司在起诉状中诉称:“1993年3月29日原告为购买上海民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前身)的股份,向第一被告帐户汇入2174972美元。同年4月14日,第一被告书面致函原告称,收到原告汇款217.5万美元,但由于经批准的增资由原三方投资人合资组成,原告的投资款暂以金礼公司名义作为增资,第一被告承诺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将金礼公司的投资份额217.5万美元转让给原告,再行办理更改手续。1997年6月27日,台湾民兴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系金礼公司之母公司)致函原告,确认金礼公司217.5万美元增资确系由原告出资,如原告要求转让股份,则需经第一被告董事会批准。由于原、被告多次协商股权变更事宜未果,原告遂于1999年6月22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权纠纷诉讼,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转让217.5万美元股权的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3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认为,第一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对第一被告有约束力,第一被告并确认本案原告对第一被告确有出资的事实,但其出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且无充分有效证据,故原告的出资行为不认定为投资。原告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原告确实向第一被告出资217.5万美元,但由于股权转让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第一被告未经金礼公司同意单方面作出承诺,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合法的股东地位。同时,由于该承诺书对第一被告有约束力,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原告资金217.5万美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2005年10月18日在二中院的庭审中,公司明确表示:洪辉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不成立。

  二中院未作当庭宣判。

  截至本次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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