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 05:5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有关此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东莞嘉龄印铁制罐厂有限公司、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在重大诉讼事项公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4年7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判决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东莞嘉龄印铁制罐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4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东莞嘉龄印铁制罐厂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东莞嘉龄印铁制罐厂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176.62元、财产保全费125,687元,均由东莞嘉龄印铁制罐厂有限公司负担,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结果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将会产生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备查文件目录: (1)《起诉状》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8日(来源:中国证券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