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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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06: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议案被否决;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哈尔滨市东方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关卓华先生主持,独立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权数249,332,6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9%,其中代表流通股股东股份21,910,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权249,332,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张迎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 2、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十月十五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