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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1)“雄震集团”公布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04:49 上海证券交易所

  近日,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自查,现就自查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在2005年半年报中曾披露为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借入的6145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05年10月15日止,担保贷款已全部逾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目前深圳市商业银行高新技术区支行已就贷款900万逾期向法院起诉,并于2005年7月31日一审判决深
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败诉,根据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商业银行高新技术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及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05年7月21日起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2、被告公司、陈仙丽为被告深圳市雄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各行正与公司协商处理方案尚未收到诉讼文书。

  二、截至2005年10月15日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多笔贷款逾期。详见2005年10月18日《上海证券报》。

  三、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传票》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担保方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列为第二被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人民币1600万元及从欠息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费用。(截止到起诉之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贷款利息人民币224034.80元)

  (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该案确定于2005年11月15日在该法院第六法庭开庭。

  四、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一份,因审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于2005年7月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公司价值人民币13994128.25元的财产,并提供保证担保。该院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3994128.2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该裁定,可以向该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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