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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 05: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截止时间:2005年11月15日17:00(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跟踪标的由上证180指数变更为MSCI中国A股指数的议案(该议案作为本通知的附件同时公布)。

  完整的《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布于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aan.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截至本次大会权益登记日,即2005年10月19日,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四、会议公证机构

  上海市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联系人:钱丽莉、林奇。

  五、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议案系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且本人或委托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六、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书面通知及通讯表决票将于权益登记日后寄出,未收到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本通知后所附的表决票参加表决。

  七、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将填妥后的通讯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于2005年11月15日17:00前(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18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如下:

  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邮政编码:200120

  2、机构投资者需在表决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在表决票上签章、并提供适当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四),以及委托人按照上述第2、第3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就自然人而言,为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就机构而言,为其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联系方式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邮政编码:200120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666

  网址:www.huaan.com.cn

  联系人:冯颖、柳奕霏

  联系电话:021-58881111-4001、4009

  传真:021-68863414

  九、重要提示

  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信息中预留地址不详或已经变更,投资者可以在权益登记日前的基金开放日交易时间到本基金的各销售网点修改。

  若在权益登记日后15日内未收到本基金管理人寄出的表决票,请投资者及时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并请投资者充分考虑到邮寄地至本基金管理人住所地的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的文件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5日

  附件一:关于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跟踪标的变更为MSCI中国A股指数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附件三: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跟踪标的变更

  为MSCI中国A股指数的议案

  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2年11月8日成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将本基金跟踪标的由上证180指数变更为MSCI中国A股指数,请予以审议。

  一、本基金跟踪标的变更为MSCI中国A股指数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可行性分析

  本基金跟踪标的变更系对《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关于本基金的基金投资目标及与跟踪标的相关的基金名称、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原则及选择标准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原《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中规定:1、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同意;2、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拟变更跟踪标的并修改《基金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二)投资可行性分析

  1、MSCI中国A股指数是MSCI公司(英文全称MORGAN STANLEY CAPITALINTERNATIONALINC.)为中国A股市场编制的第一个指数,于2005年5月正式向全球投资者发布,其模拟历史数据可追溯到2000年12月1日。目前,该指数由覆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272只A股组成。我们认为,相对于上证180指数而言,MSCI中国A股指数因兼顾了上海和深圳两个市场,从而可为本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全面的投资机会。

  2、截至2005年6月底,MSCI中国A股指数的272只成份股中,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161只,占指数权重约65%,其中127只属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111只,占指数权重约35%。对于同时属于两个指数的成份股,在本议案生效后的组合调整中,只需进行微调。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6月8日公告,取消本基金20%国债投资的限制,将目标股票仓位从原来的75%调整为95%。截至2005年6月底,本基金的股票仓位为86.9%,离95%的目标仓位还有约8%的加仓空间。在本议案生效后,基金经理未来加仓时,可有选择的在目前尚未持有的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中增持。这样就可避免频繁的买卖交易,减少基金的运作成本。

  4、经过近3年的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已积累了丰富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经验。通过运用数量模型,结合华安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系统,我们认为如果本议案能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同意,未来从现有的组合调整到跟踪MSCI中国A股指数的新组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30个交易日内顺利完成,达到修改后基金合同的要求。

  (三)本基金管理人已为本次跟踪标的的变更做好相关准备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协商,与MSCI公司签署协议,获得授权跟踪和使用MSCI中国A股指数。同时,本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小组,已对MSCI中国A股指数的成份股进行详细的分析,为将来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作好准备。

  二、关于本次基金变更跟踪标的合规情况的说明

  1、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业已同意本次基金跟踪标的的变更并通过了相关决议。

  2、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认为,就本次基金跟踪标的的变更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其召开依据、程序等设计符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原《基金合同》的规定和原则,并已根据方案设计需要在系统、技术、法律、人员配备等各方面做了必要的准备。

  3、本基金聘请的法律顾问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本基金变更跟踪标的的前提条件、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实质条件、同意与批准等、拟履行的法律程序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符合《合同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尚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本基金变更后的基金名称为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名称已经显示了基金的投资方向。本基金变更后的名称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次基金跟踪标的的变更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尚待本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通过并经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三、本基金跟踪标的变更为MSCI中国A股指数后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投资目标:运用增强性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MSCI中国A股指数有限度的偏离,力求基金收益率适度超越本基金比较基准,并在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基础上,择机实现一定的收益和分配。

  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本基金采用由权威机构发布的,代表中国A股市场的成份指数作为衡量基金投资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目前这一指数为MSCI中国A股指数。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为: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 = 95% * MSCI中国A股指数收益率+ 5% * 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MSCI公司变更或停止MSCI中国A股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MSCI中国A股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MSCI中国A股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变更本基金的名称。

  投资范围: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具体的投资范围为:1)投资于股票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本基金投资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的比重在50个交易日内不持续低于组合中股票市值的80%。2)参与股票一级市场的市值配售以及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的增发和配股。3)在成份股之外的股票投资,仅限于未售出的申购新股、预期将调整入指数成份股的个股以及增强性投资中替代成份股的其他个股。4)在目前的法律法规限制下,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5)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四、因本次基金变更跟踪标的对原《基金合同》修改的说明:

  如本人或委托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且本次变更本基金跟踪标的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决议通过,则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即成为新的《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新的《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本次《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第五部分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中,

  (1)基金的名称变更为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投资目标变更为运用增强性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MSCI中国A股指数有限度的偏离,力求基金收益率适度超越本基金比较基准,并在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基础上,择机实现一定的收益和分配。

  2、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

  (1)投资目标变更为运用增强性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MSCI中国A股指数有限度的偏离,力求基金收益率适度超越本基金比较基准,并在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基础上,择机实现一定的收益和分配。

  (2)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变更为本基金采用由权威机构发布的,代表中国A股市场的成份指数作为衡量基金投资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目前这一指数为MSCI中国A股指数。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为: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95% * MSCI中国A股指数收益率+ 5% * 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MSCI公司变更或停止MSCI中国A股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MSCI中国A股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MSCI中国A股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变更本基金的名称。

  (3)投资范围变更为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具体的投资范围为:1)投资于股票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本基金投资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的比重在50个交易日内不持续低于组合中股票市值的80%。2)参与股票一级市场的市值配售以及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的增发和配股。3)在成份股之外的股票投资,仅限于未售出的申购新股、预期将调整入指数成份股的个股以及增强性投资中替代成份股的其他个股。4)在目前的法律法规限制下,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5)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4)投资组合的基本原则中股票投资原则变更为本基金以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等指标为基础,通过复制和有限度的增强管理方法,构造指数化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经理定期检验该组合与比较基准的跟踪偏离度,适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跟踪偏离度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此外,本基金还将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等。

  (5)指数化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变更为在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的合理期间后,投资组合中持有的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的数量不低于指数成份股总个数的70%。

  (6)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中删除本基金在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个月内,根据研究部的分析预测,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增持可能进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同时减持可能被剔除出指数的成份股;并在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调整后的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及权重构建调整投资组合。

  (7)投资限制变更为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1)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情形除外;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情形除外;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3、原《基金合同》中其他提及上证180指数的内容相应变更为MSCI中国A股指数。

  4、新增了关于指数提供方MSCI公司的声明。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基金合同》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调整,包括补充了国家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

  6、其他文字修改,例如自动交易系统修改为组合交易系统、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修改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

  五、本基金变更跟踪标的的实施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议案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达到新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原则的要求。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5日

  附件二

  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2005年11月15日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本基金管理人,地址为: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邮政编码200120)。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视为已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不计入出席表决权数之内。

  三、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择其一计算,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无效票处理,但应当视为已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入表决权内。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不计入出席表决权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单位公章的;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意见无效,在计算表决权数时,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但应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应计入出席表决权数之内: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附件三

  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打√,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表决意见无效;

  2、填写内容必须如实、完整、清楚;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出席于2005年11月召开的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章: 基金账号:

  受托人签章:

  委托日期:2005年 月 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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