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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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5: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9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了(2005)济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判决结果: 1、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2、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经济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1995年12月8日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均由公司负担。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