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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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5: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5年10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情况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缘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26日刊登公告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在广泛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对价安排”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1. 原方案的对价安排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权,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基本情况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股股票对价,共支付1,360万股股票给流通股股东。 2. 方案修改后的对价安排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权,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基本情况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6股股票对价,共支付1,768万股股票给流通股股东。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公司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份的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充分协商的结果,是相关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规定。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安排的内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0月1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四、附件 1.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