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村关于股改方案沟通情况暨调整方案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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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5: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13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西村")董事会于2005年9月26日
(一)关于对价数量的调整 原文为: 股份变更登记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所持华西村股份数每10股获付3.5股股份。 调整后为: 股份变更登记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所持华西村股份数每10股获付4.7股股份。 (二)关于第一大股东承诺的调整 原文为: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华西村第一大股东江苏华西集团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江苏华西集团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期满后的12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华西村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在该期限内减持价格不低于2005年9月23日前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3.53元/股。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江苏华西集团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调整后为: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华西村第一大股东江苏华西集团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江苏华西集团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上述期满后的12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华西村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在该期限内减持价格不低于6.50元/股。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江苏华西集团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在修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做出了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贵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承诺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充分协商的结果,是相关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规定;贵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向流通股股东送股以获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并按照《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了有效承诺,承诺事项具有法律效力,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0月12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0月11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