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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5: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9月28日接到公司参股(公司持
有36.36%的股份)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汽公司)的通知,轻汽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摘要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增城市支行

  被执行人: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裁定内容:查封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

  一.于增城市三江镇银通工业园内增国用(2003)字第B0500042-B0500045号、B0500062-B0500065号、B0500050号、B0500068号、B0500067号、粤房字第402158号、粤房字第402157号土地使用权,及上盖建筑物(含汽车生产厂房、食堂、综合楼、配电房、门卫等)。

  二.在银通工业园内的厂房、配电房内的全部生产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

汽车配件和成品、半成品(详见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和即时库存清单)。

  三. 冻结并扣划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款项用于偿还本案债务。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9日(来源:上海

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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