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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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5: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0月10日上午在赤水市公司生产地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实到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10000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000万股)的58.83%,其中,流通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3400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才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温烨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经律师现场见证,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大会以2,222,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回避)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关于收购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成氨等相关经营性资产的议案》。 2、大会以100,003,4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资产收购有关事宜的议案》。 3、大会以2,222,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回避)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 4、大会以100,003,4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合成氨、15万吨二甲醚煤化工项目的议案》。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经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温烨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温烨律师出具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并同意将该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会议记录; 2、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