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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05)“永鼎光缆”公布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08: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5年11月14日上午9:30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2925万股公司的股票,流通股股东按其持有的流通股股数每10股获付3股。

  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法定最低承诺:

  1、提出

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5%以上的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永鼎集团(持有公司12446.04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4%)承诺: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永鼎集团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永鼎集团在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期满后,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该等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四,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八,但股改实施后增持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2、如在本次股权分置实施日时北京市电信器材公司仍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永鼎集团同意对北京市电信器材公司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北京市电信器材公司在办理其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包括该部分股份所衍生派送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事先向永鼎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征得永鼎集团的书面同意,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3、永鼎集团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中,如出现非流通股股东因故无法履约执行对价安排的情形,永鼎集团将先行对该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代为垫付,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永鼎集团的同意,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本次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方案: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对象为公司截止2005年11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时间自2005年11月4日至11月13日(每日9:00-17:00);本次征集投票委托为董事会无偿自愿征集,征集人将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委托征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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