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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06: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
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国家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置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2、公司申请自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司A股股票停牌。自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非流通股股东与A股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在完成上述沟通协商程序后,公司董事会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将申请自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停牌。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方案经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公司A股股票于改革规定程序结束日之次日复牌,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经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公司A股股票于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日次日复牌。

  3、若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载方案获准实施,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动,但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均不会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4、本公司流通股股东除公司章程规定义务外,还需特别注意,若相关股东不参加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进行表决,则有效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对所有相关股东有效,并不因某位股东不参会、放弃投票或投反对票而对其免除。

  5、募集法人股东是在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已被明确披露为募集法人股且其发行价格与社会公众股一致的股份的股东,本次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募集法人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公司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集团”)和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控股”)一致同意按其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换取所有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A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A股流通股将获得5股股票的对价;在支付完成后,公司的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公司募集法人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方案中既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承担。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事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③承诺在第①条承诺期满后八十四个月内,在公司A股最高历史价以下不减持。A股最高历史价为20.97元(2002年6月28日),当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该价格相应调整为自然除权价格13.98元[最高历史价÷(1+每股获付比例)]。

  当上海永久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该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设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的价格为P,调整前的价格为Po。

  送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两项同时进行:P=(Po+AK)/(1+N+K);

  派息:P=Po-D

  ④承诺在上海永久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两个月内,若出现上海永久A股二级市场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4.50元,将自其下一个交易日开始通过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在4.50元/股以下的价格(含4.50元)择机购买上海永久A股,直至两个月期满之日收盘价不低于4.5元/股或累计买足500万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⑤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上海永久股份数量,每达到上海永久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的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对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本次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2005年11月8日

  2、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5年11月18日

  3、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1月16日-2005年11月18日(期间的交易日),每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A股流通股自10月10日起停牌,最晚于10月20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10月19日(含当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A股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A股流通股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10月19日(含当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A股流通股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A股流通股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摘要正文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在坚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在公司股东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意向的基础上形成以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经协商,公司两家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一致同意按其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换取所有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公司募集法人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方案中既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承担。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1)方式: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为所有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A股流通股股东每持10股A股获付5股,支付完成后公司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股份总数均维持不变。

  (2)支付对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流通股股东。

  (3)支付股份总数:7,475,000股

  (4)获付股份比例:A股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 股A股流通股获付5股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改革方案在通过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将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于对价支付执行日,对价安排的股票将自动划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帐户。

  3、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1:G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

  注2:中路集团承诺: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②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③承诺在第①条承诺期满后八十四个月内,在公司A股最高历史价以下不减持。A股最高历史价为20.97元(2002年6月28日),当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该价格相应调整为自然除权价格13.98元[最高历史价÷(1+每股获付比例)]。当上海永久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该价格相应调整。④承诺在上海永久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两个月内,若出现上海永久A股二级市场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4.50元,将自其下一个交易日开始通过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在4.50元/股以下的价格(含4.50元)择机购买上海永久A股,直至两个月期满之日收盘价不低于4.5元/股或累计买足500万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⑤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上海永久股份数量,每达到上海永久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注3: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承诺: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②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5、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6、公司募集法人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公司募集法人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方案中既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募集法人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对价标准的制定依据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确定的出发点:充分考虑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时兼顾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为避免因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导致A股流通股股东利益可能的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向A股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将充分考虑A股流通股东持有的流通市值不能因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而减少。

  (1)方案实施后的股票价格

  ①方案实施后市盈率倍数

  参照美国证券市场运动产品类上市公司和台湾巨大机械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水平1(1数据来源:www.yahoo.com),我们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理论上在全流通环境下上海永久A股市盈率合理区间为23-26倍。

  ②2004年度公司每股收益0.19元。

  ③方案实施后的股票价格区间

  综上所述,依据23-26倍的市盈率计算,则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A股股票价格预计在4.37元-4.94元之间。

  (2)流通股股东利益得到保护

  假设:

  R为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A股流通股股东每股支付的股份数量;

  P为A股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

  Q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A股股价。

  为保护A股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则R至少满足下式要求:

  P = Q×(1+R),即R =(P-Q)/ Q

  截止2005年9月28日,上海永久公司A股前60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为6.45元,以其作为P的估计值。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A股股票价格4.37元-4.94为Q的估计值。则: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A股流通股每股支付的股份数量R为0.3057-0.4760之间。

  以保障A股流通股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A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量最终确定为0.5股,即A股流通股股东每持10股A股流通股将获得5股股份的对价。

  2、保荐机构对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A股流通股股东,在无须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将获得其持有的A股流通股股数50%的股份,其拥有的上海永久的权益将相应增加50%。

  (2)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A股流通股股东,假设其持股成本为截至2005年9月28日前6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6.45元/股:

  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上海永久A股股票价格下降至4.30元/股,则其所持有的股票总市值与其持股成本相当,即A股流通股股东处于盈亏平衡点;

  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票价格在4.30元/股基础上每上升(或下降)1%,则流通股股东盈利(或亏损)1%。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1、非流通股东的承诺事项

  (1)中路集团的承诺事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③承诺在第①条承诺期满后八十四个月内,在公司A股最高历史价以下不减持。A股最高历史价为20.97元(2002年6月28日),当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该价格相应调整为自然除权价格13.98元[最高历史价÷(1+每股获付比例)]。

  当上海永久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该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设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的价格为P,调整前的价格为Po。

  送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两项同时进行:P=(Po+AK)/(1+N+K);

  派息:P=Po-D

  ④承诺在上海永久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两个月内,若出现上海永久A股二级市场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4.50元,将自其下一个交易日开始通过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在4.50元/股以下的价格(含4.50元)择机购买上海永久A股,直至两个月期满之日收盘价不低于4.5元/股或累计买足500万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⑤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上海永久股份数量,每达到上海永久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的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对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承诺的履约方式、履约时间

  改革方案经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上海永久董事会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办理支付对价,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手续,由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上市交易进行技术监管。

  3、承诺的履约能力分析

  股权分置改革前,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持有的上海永久股份均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形,上述两家股东也保证不对所持股份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改革方案实施后,由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对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上市交易按其承诺进行技术监管,为其履行承诺义务提供保证,因此,非流通股股东有能力履行上述承诺。

  4、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履约风险主要为,如果在改革方案实施前,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用于支付对价的股份存在或出现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形,将导致对价股份无法向流通股股东进行登记过户,从而使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无法顺利完成。

  为此,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保证,在改革方案实施前,所持有的上海永久非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形,也不对所持股份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

  中路集团承诺在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上海永久A股股票复牌之前,中路集团将按有关规定在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股票资金账户,并将资金2,250万元人民币存入该帐户以及将其持有的限制流通股指定交易至该帐户,接受保荐机构的监管,以确保履行相关承诺。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则出售的该部分股票所得全部归上海永久全体股东所有。

  5、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如违反承诺事项,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愿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承诺人声明

  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提议,上述两家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0,209,430股,占总股本的64.07%,占非流通股的93.67%。

  上述两家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况。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面临审批不确定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权部门批准,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批准文件。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方案能否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国家股股东的对价安排未能在上海永久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前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则中路集团将先行代为支付该部分股份。待国有股东的股份获得流通时,予以返还,若遇分红送股时则同比例返还。

  2、支付对价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的风险

  截至目前,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支付对价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形,但由于距方案实施日尚有一段时间,上述两家股东支付对价的股份可能面临质押、冻结的情况。

  若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的情形,以致无法支付对价时,公司将督促股东尽快予以解决,如果方案实施前仍未解决,则终止方案实施。

  3、无法得到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的风险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参加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A股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改革方案如果未获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计划在三个月后,视情况,按有关规定重新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

  4、股价波动的风险

  证券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股权分置改革可能造成股价波动,并可能会对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

  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公司将督促中路集团和轻工控股履行其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1、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保荐代表人:袁樯

  项目主办人:唐云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7228

  2、公司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吕红兵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3104室

  经办律师:刘维 梁立新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二)保荐意见结论

  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荐意见,其结论如下:

  在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并且相关承诺得以实现的前提下,本保荐机构认为:上海永久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及自愿”原则,上海永久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合理。申银万国愿意推荐上海永久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三)律师意见结论

  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确认,永久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合法成立且依法有效存续;永久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永久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及永久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通过。

  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0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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