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有机硅反倾销初裁结果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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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09:15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2004年5月19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内另两家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进口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36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有机硅中间体)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5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46号公告,作出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保证金的比例为13%至35%)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9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有机硅中间体为公司主导产品,本次反倾销立案调查初裁结果对公司有机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