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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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05: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8月29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5年9月28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458,896,000股,占总股本的69.5%,此次会议无流通股股东参加,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选举栗山王太郎先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同意458,896,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2、选举张泽源先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同意458,896,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3、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条款的议案 具体修改如下: 原《公司章程》中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000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0万元”。 同意458,896,0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票,反对0票。 4、通过了修订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58,896,0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票的100%。弃权0票,反对0票。 5、通过了修订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58,896,0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票的100%。弃权0票,反对0票。 6、通过了修订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58,896,0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票的100%。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胡晓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2005年8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交所网站。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