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关于公司股改方案股东沟通协商结果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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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5: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5年9月12日刊登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召开投资者座谈会、网上路演、电话咨询、邮件、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
一、 改革方案要点 1、公司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总股本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股本1.55股。 2、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可获得的全部转增股份约673,578,944股作为对价,按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各流通股股东当日所持流通股股份数占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假定尚未转股的全部民生转债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前转股,并以转增后、对价股份支付前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基数计算,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约3股对价股份。假定尚未转股的全部民生转债在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前转股,并以转增前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假定为1,942,222,939股)为基数计算,每10股流通股在实施本方案后将成为15.02股,其中增加的1.55股为流通股股东应得的转增股份,3.47股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 二、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持有民生银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的至少十二个月内,其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不上市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22日复牌。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2005年9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1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