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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运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9:14 上海证券交易所

*ST长运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告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长运)有关诉讼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上海长运借款纠纷案:

  案件一:原告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下称:上海浦发行);第一被告为上
海长运;第二被告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14778501.18元及支付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

  (2)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912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3)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4)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71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案件二:原告为上海浦发行;第一被告为上海长运;第二被告为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温州新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2)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温州新城持有公司304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3)如被告温州新城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4)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3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案件三:由公司提供担保,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因上海长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上海浦发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法院已受理并已判决。

  以上三个案件法院判决后,上海长运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也没有拍卖资产等强制还款措施。

  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诉上海长运借款纠纷案:

  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第一被告为上海长运;第二被告为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二(商)初字第666号、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上海长运应付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2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1040元,合计人民币3210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法院。

  由于上海长运没有按期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向上海长运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有关执行通知,要求上述两公司于2005年3月11日履行还款义务。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日,上海长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还没有采取拍卖资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三、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欠款纠纷案:

  原告为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上海长运。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并由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责任。被查封的固定资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等变更财产所有权或抵押等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隐匿、毁损财产。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日止。

  (2)查封担保人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的座落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16街坊25/3丘、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南字(2003)第013075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二年。

  本案已于2004年12月1日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四、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因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原告)承建了上海长运(被告)

葡萄酒罐装中心项目的部份工程。而上海长运没有按时支付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至今尚拖欠工程款7763482元。在多次收款无果的情况下,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以(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776348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该案已于2005年8月2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接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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