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子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传票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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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8:2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持有其出资额9912万元,占总出资额的99.12%,下称:长江国际)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签发的《传票》三份,及《应诉通知书》三份,所涉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395、3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于200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
汇鸿国际与长江国际于2004年4月5日签订了“散装石油和化工液体货物港口作业合同”合同编号为“CJ04C014”。汇鸿国际分别于2004年7月1日、7月8日、7月13日将化工液体货物755吨DINP、779吨DOP、460.285吨异丁醇存放于长江国际库内。 据汇鸿国际在《民事诉状》中称:2005年2月,汇鸿国际到长江国际核对货物状况被拒绝,为此,汇鸿国际认为长江国际非法剥夺汇鸿国际对仓储货物的知情权、支配权,已严重影响了汇鸿国际的权益,申请法院判令: 一、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号中的《民事诉状》申请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长江国际)返还原告(汇鸿国际)仓储在被告库中的货物:DINP755吨或赔偿上述货物价值6705313.55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非法留置原告货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89433.98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5号中的《民事诉状》申请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长江国际)返还原告(汇鸿国际)仓储在被告库中的货物:DOP(二幸酯)779吨或赔偿上述货物价值6884544.93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非法留置原告货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259966.38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号为(2005)武海法商字第396号中的《民事诉状》申请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长江国际)返还原告(汇鸿国际)仓储在被告库中的货物:异丁醇460.285吨或赔偿上述货物价值2942836.75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非法留置原告货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12039.42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将于2005年9月23日9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开庭。 公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