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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海事法院终止强制令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5:4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05年7月19日,本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
国际)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国际)签订协议。

  本公司提供3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保证担保。

  在提供相关担保后,汇鸿国际同意武汉海事法院终止海事强制令。

  一、海事强制令终止的情况

  2005年7月19日,长江国际与汇鸿国际经协商签订了《协议书》,由长江国际、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三方提供资金、土地作为担保保证,汇鸿国际同意武汉海事法院终止(2005)武海法强字第8、9、10号强制令。《协议书》全文如下:

  “申请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申请方与被申请方在执行(2005)武海法强字第8、9、10号强制令三案中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方提供500万元人民币(包括已被冻结的300万元人民币)银行存款由武汉海事法院冻结至被申请方银行帐户;同时提供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未设定抵押的51亩土地由武汉海事法院予以查封;此外,由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除上述担保外的3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保证担保。上述现金、土地及保证担保作为终结三个强制令以进入诉讼的保证,并对诉讼结果承担担保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被申请方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法院可直接执行上述担保标的物。

  二、被申请方提供上述担保后,申请方同意武汉海事法院终止(2005)武海法强字第8、9、10号强制令。强制令终止后,任何一方可就强制令所涉及的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方承担上述海事强制令所涉及事项的法律责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生效法律文书不包括上述强制令及于2005年7月19日前作出的与上述强制令相对应的民事裁定书。

  四、上述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董事会对提供资金、财产担保的审批情况

  2005年6月17日,公司董事会2005年第三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决议: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提供资金、财产担保,申请中止《海事强制令》【2005】武海法强字第8号、【2005】武海法强字第9号、【2005】武海法强字第10号的执行的事项。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05-012刊载于2005年6月30日《上海证券报》。

  三、有关海事强制令的相关情况

  有关控股子公司长江国际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武海法强字第8号、【2005】武海法强字第9号、【2005】武海法强字第10号,及相应的三份《海事强制令》,以及相关情况的信息已披露于2005年6月21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临2005-011。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汇鸿国际与长江国际签订的《协议书》;

  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给武汉海事法院的《担保书》。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30日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05-020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05年4月28日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原任总经理陈建梁代表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凯伦仓储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该合同为长江国际转让其25.579亩土地及该地块上的附着物建筑面积为607平方米的一座二层办公楼 。

  该合同转让事项共计金额968.265万元人民币。

  长江国际公司董事会追认同意签署该合同。

  长江国际与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凯伦仓储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会收到长江国际2005年8月24日《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董事会2005年第3次会议决议》,长江国际董事会对转让其25.579亩土地及该地块上的附着物建筑面积为607平方米的一座二层办公楼作出了决议。由于本公司实际持有长江国际99%以上的股份,长江国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视同本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

  一、该宗土地的情况

  1、2005年4月28日长江国际原任总经理陈建梁代表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凯伦仓储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8月24日长江国际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在《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董事会2005年第3次会议决议》中追认同意签署该合同;

  2、出售的该宗土地位于长江国际1#库区南侧,面积为25.579亩,土地证编号为苏张保国用(2003)字第204号;

  3、该宗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座二层办公楼,建筑面积为607平方米。

  二、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张家港正泰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张宗地估表(2004)第3-111号报告,该出售地块的土地每平方米评估价为525元(即每亩35万元)。转让价格以张家港正泰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张宗地估表(2004)第3-111号《土地估价报告》为依据。

  1、土地每亩35万元,25.579亩土地共计895.265万元;

  2、该地块上的附着物办公楼转让价为73万元。

  3、转让事项共计金额968.265万元人民币

  三、转让原因

  1、目前长江国际负债率较高,通过盘活土地存量,减轻负债压力;

  2、由于该地块上附着旧办公楼及宽4米,长134米的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公司利用该地块发展仓储设施的价值不大。

  3、由于长江国际自2005年年初以来遭遇诈骗和诉讼,造成经营重大损失,公司资金压力剧增。

  四、该转让行为的合规性

  1、长江国际与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凯伦仓储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2、该土地转让属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行为,长江国际公司董事会在2005年第3次会议中追认同意签署该合同。

  3、本公司董事会2005年8月25日召开的2005年第5次会议,追认同意将上述合同约定的资产转让给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凯伦仓储有限公司。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出席本公司董事会2005年第5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潘福祥发表了以下意见:

  长江国际于2005年4月28日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审批程序,但2005年8月24日长江国际董事会追认同意签署该合同,主要原因是目前长江国际负债率较高,自2005年以来遭遇诈骗和诉讼,造成经营重大损失,公司经营压力剧增。本人认为,为有利于维护长江国际正常生产经营次序,盘活土地资产,减轻负债压力,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确有必要,因而同意该议案,但对长江国际未经履行审批手续就签署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特提出批评和警告,要求今后一定要加强对治理结构的改善,规范运作,保障投资者利益。

  六、受让方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凯伦仓储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马照富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普通货物仓储(消防验收合格方可经营)

  七、备查文件

  1、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董事会2005年第3次会议决议;

  2、张宗地估表(2004)第3-111号《土地估价报告》摘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苏张保国用(2003)字第2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5、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凯伦仓储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交通银行苏州分行300万元进帐单;

  7、建设银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450万元进帐单。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30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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