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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5:4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董事沈涛委托董事刘建武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汪艳萍缺席。

  1.3、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经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4、公司董事长吕亚军先生,公司总经理、主管财务工作王海宁先生及公司财务负责人韩东学先生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适用√不适用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商业、服务业毛利率增加,主要由于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调配可利用资源,使经营成本降低。同时积极拓宽市场,使营业收入增加。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

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如会计报表附注八、十、十一所述,贵公司存在大量已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和对外担保的连带清偿责任,大量资产处于被抵押、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中,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难于获得正常的商业信用,缺乏足够的流动资金解决债务问题。同时,贵公司累计亏损数额巨大,并已严重资不抵债,面临退市,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贵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

  2、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由于上述审计意见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3、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由于公司无法摆脱巨大的历年债务和诉讼事项而丧失融资功能,资金异常缺乏。经营十分困难且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及债务重组无实质性进展,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4、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公司争取通过实质性的资产及债务重组,解决历年债务及诉讼问题。但此项工作难度很大,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5、消除上述事项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继续推进资产重组,努力与主要股东及债权人就公司股权及债务重组取得共识和实质性进展;与此同时,公司正在千方百计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压缩成本费用,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会同控股股东与公司主要债权人协商解决处置公司银行逾期贷款等问题,但报告期内债务重组工作无实质性进展。

  2、公司多次督促控股股东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款项,报告期也无重大进展。

  3、公司为确保公司职工基本稳定和存续经营,积极引进新的投资者参股公司控股子公司,防范和化解公司退市带来的风险。

  4、公司合理调配可利用资源和优势,积极开拓市场,降低经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率均比去年同期有所增长。但因债务重组无实质性进展,而导致巨额的财务费用以及诉讼事项预计负债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未能扭亏为盈,面临终止上市和持续经营等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14,583,537.88元,余额是437,383,822.40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1)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煤航电子票卡有限公司进口德国原装制卡设备提供担保纠纷案

  详见2005年3月16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2)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大街支行与本公司借款纠纷案

  详见2004年度报告及2005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本公司为原控股子公司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纠纷案

  详见2004年度报告及2005年3月16日、2005年5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 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有限公司进口电解铜纠纷案

  因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经营进口电解铜业务,委托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为进口电解铜,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事项见2004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口合同履行过程中,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尚欠荣恒公司部分款项。荣恒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上海煤航偿付欠款608.9万及违约金等其它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款608.9万元及违约金。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8月16日上海市高院(2005)沪字民二(商)终字第11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见2005年3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西安市农行长安路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

  (详见本公司2005年8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6)西安民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纠纷案(详见本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2005年3月16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7)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与本公司银行借款纠纷案

  (详见本公司2004年度报告、2005年4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8)农行西大街支行借款本息138万元担保纠纷案

  (详见2005年4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9)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代理进出口合同纠纷案

  (详见本公司2004年度报告、2005年3月24日、2005年7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0)本公司与陕西省物资总公司担保纠纷案。

  西安市新城区法院(2005)新法执字第472号:陕西省物资总公司支付本公司为其垫付的担保案借款本金163万元。(详见本公司2004年度报告)

  2、其他以前年度诉讼事项详见2004年度报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 吕亚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韩东学 会计机构负责人: 延海霞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陕西百嘉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八家控股子公司和陕西百联商贸有限公司的两家控股子公司上年度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本年度纳入了合并报表范围。

  7.3.3(八)或有事项

  截止2005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注:因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经营进口电解铜业务需要,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公司和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为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开具信用证,上海汇鑫担保租赁有限公司为其担保,本公司为上海汇鑫担保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签订的合同明细如下:

  现经核对,上述五笔反担保实际情况如下:

  (1)本公司依据上述1、2号反担保合同,为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公司最高限额美元500万元信用证提供反担保;

  (2)本公司依据上述3、4号反担保合同,为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相关合同提供最高限额600万美元信用证提供反担保;

  (3)本公司依据上述5号反担保合同,为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相关合同提供最高限额3,000万美元信用证提供反担保(该笔业务三方确认实际实施1,500万美元)。

  目前状态:经核对,上述反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如下:

  (1)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00万美元信用证反担保。2005年3月22日本公司董事会收到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因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经营进口电解铜业务,委托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为进口电解铜,本公司提供担保。进口合同履行过程中,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尚欠荣恒公司部分款项。荣恒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上海煤航偿付欠款608.90万元、违约金及其它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如下: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款608.90万元及违约金,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3月31日本公司对此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据悉,原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申因个人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被上海警方逮捕,此事估计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公司已将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转让,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现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已停业。

  (2)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合同2,100万美元信用证反担保,截止2005年6月30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总额为美元1,156万元信用证,其中涉及反担保责任的尚未支付的货款折合人民币约为8,001万元。

  7.3.4(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2005年8月4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担保纠纷传票》,农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诉,本公司承兑汇票到期未能备足承兑资金,形成逾期贷款700万元,截止2005年6月20日本息合计1,473.80万元。该行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偿还银行承兑汇票逾期贷款本息。

  7.3.5(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建设银行朱雀路支行(原告)诉本公司(被告)银行借款2,600万元逾期未还,诉煤航集团承担连带责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3)西执证字139号责令本公司偿还建行朱雀路支行贷款本金2,600万元,利息112.67万元(截止2003年10月20日)和案件执行费30.04万元。煤航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2、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原告)诉本公司(被告)银行借款3,840.20万元逾期未还,诉煤航实业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244号判决:数码测绘公司应偿还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3,840.20万元及利息(从2002年11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计算)和受理费、保全费40.67万元。煤航集团以3,744万社会法人股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7月1日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4司冻095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2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司法冻结手续,续冻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社会法人股共3,96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3.62%),续冻结期限从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其中3,744万社会法人股已办理了质押手续。2005年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执字第21-1534号执行令称:限本公司自命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和(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执字第21-1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本公司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公司财产。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840.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为限。深圳发展银行布吉分行向深圳市中院申请执行本公司及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现深圳市中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冻结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374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12.9%)的有关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05年6月24日至2006年6月23日止(该股份已办理质押,质押权人为: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

  3、中国建设银行朱雀路支行(原告)诉本公司(被告)银行借款3,900万元逾期未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西执证字26号、28号通知:数码测绘公司偿还建行朱雀路支行贷款本金3,900万元,利息149.83万元(截止2003年12月20日),承担案件执行费44.95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原告)诉本公司(被告)银行借款3,800万元逾期未还。申请执行本公司偿还贷款3,800万元,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5、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原告)诉西安煤航现代测绘工程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银行借款1,480万元逾期未还。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碑执字166号通知:西安煤航现代测绘工程公司偿还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贷款本金1,480万元,利息39.95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2.80万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本公司在西安市商业银分行借款人民币980万元逾期未还,西安市商业银行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西执证字第75号称:该院受理的西安市商业银行与本公司及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02)西证经字第16978号公证及(2004)西证执字第11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公司、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冻结陕西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50万股社会法人股(以上股份已办理了质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

  7、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借款人民币450万元逾期未还,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证执字第135号执行通知书称:受理的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本公司及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依据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03)西碑证经字第898号公证书、(2004)西碑证经字第130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本公司及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该院责令本公司、煤航集团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承担本案执行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8、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逾期未还,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9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证执字第137号执行通知书称:该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本公司及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公证处(2003)陕证经字第41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04)陕证执字第1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公司、长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该院依法限二单位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清偿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379,693.04元;2、缴纳案件执行费182,176元。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004年9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西证执字第137-1号裁定:1、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南新街28号1,782.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新(2000)字第210号);2、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南新街28号1,8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新(2000)字第211号);3、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安民里小区15号楼的下述房屋所有权:3层132.74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4-10302);四层132.74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4-10402),四层91.22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4-40402),六层91.22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4-40602),六层90.77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4-40601),六层131.81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4-10601);4、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安民里小区平房82.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0-22);5、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安民里小区11号楼二处房屋所有权:六层95.24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1-10601),七层95.24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25108019-142-1-21-10701);6、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北路125号5,573.2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莲国用(95)第835号)及地面附着物,1号3,184.64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1100110011IV-3-0-1),2号904.88平方米的房产。4号146.17平方米,5号30.21平方米,6号623.53平方米(产权证号1100110011IV-3-0-2)7号5,059.88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1100110011IV-3-0-7)。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或设置他项权利)。

  9、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逾期未还,陕西东隆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本公司及顾维东提供担保。招商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8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西执证字第151号《执行通知书》称: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04)西雁证执字第03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陕西东隆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本公司及顾维东未履行法定义务。现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下列义务: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陕西东隆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本公司及顾维东向招商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清偿借款225万元及利息;缴纳案件执行费27,454元。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004年10月20日经五方和解,达成协议: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东隆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之一)名下位于西安经济开发区C2区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地面定着物的房产(土地他项权利证号:西经押他项2003字第068号)进行拍卖,拍卖成功后以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被告四方在不影响拍卖的前提下向原告方承诺于2005年1月30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如未按期还款,执行人有权立即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法定利息。

  10、本公司在西安市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借款3,800万元逾期未还,工行东大街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02)西碑证经字第81号公证书及(2003)西碑证经字第1759号执行证书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以(2004)西执证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本公司价值42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的银行存款。

  1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3,02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本公司为其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唐延路分社依据(2004)西莲证经字第427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04)西莲证经字第4306号执行证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执一公字第6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履行下列义务:清偿借款本金3,020万元人民币,逾期利息和罚息截止2004年8月20日共计240.1962万元人民币;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实际支出费32.60万元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不足部分。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由于本公司未履行义务,2004年9月21日、2004年9月22日、2004年10月9日、2004年11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执一公字第64-1号、(2004)陕执一公字第64-2号、(2004)陕执一公字第64-4号、(2004)陕执一公字第6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查封陕西省百货文化用品公司(本公司前身)坐落在西安市莲湖区环城北路125号房产证号:1100110011IV-3-1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本公司坐落在西安市南新街28号1125-1080-11-II-2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扣押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相当的财产。责令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在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查封的财产交由被执行人保管,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在财产被查封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

  12、本公司董事会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西执证字第28号],该裁定书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新公执字(2004)002号执行证书,已于2004年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本公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北路面积为8.09亩的土地。

  13、建设银行朱雀路支行(原告)诉本公司(被告)银行借款2,600万元逾期未还,诉煤航集团承担连带责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3)西执证字139号责令本公司偿还建行朱雀路支行贷款本金2,600万元,利息112.67万元(截止2003年10月20日)和案件执行费30.04万元。煤航集团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3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西执证字第28-1号裁定:对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陕西煤航电子票卡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1,680万元予以冻结。

  14、公司监事田印财擅自为陕西商业红星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担保诉讼案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未央路支行(原告)诉陕西商业红星装饰工程公司(被告)借款450万元到期未还,陕西中百商厦(本公司的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2001年6月27日经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1)第041号判决,偿还本金450万元,利息35.13万元(利息计算到2001年3月,以后利息另行计算),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陕西中百商厦(本公司的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中国银行北大街支行(原告)诉陕西商业红星装饰工程公司(被告)借款300万元到期未还,诉陕西中百商厦(本公司的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中国建设银行长安路支行(原告)诉陕西商业红星装饰工程公司(被告)借款200万元到期未还,诉陕西中百商厦(本公司的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2001年11月14日,新城区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1)1263号、(2001)1315号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中百商厦在本市南新街28号的房产进行冻结。新城法院对本市南新街28号的房产进行强制拍卖。

  2002年9月17日,陕西省公安厅出具[2002]陕公刑技鉴字30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印章鉴定书,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行北大街支行、建行未央路支行和长安路支行提供的西安市公证处(2000)西证经字20432号、17436号和18874号债权公证书上的担保人陕西中百商厦所用公章为另一公章所盖。

  2002年11月初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根据中院通知,取消了对本公司房产的拍卖。2003年3月31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以(2002)新法执字第126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就中行北大街支行贷款担保案通知中百商厦:不予执行本案。2004年3月9日新城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初字197号裁定:准予中国银行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

  15、陕西百隆恒通经贸有限公司担保诉讼案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告)诉陕西百隆恒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增强)于1998年6月向银行借款450万元及32.4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还,原告诉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0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2001)西经一初字第073号判决恒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90.288万元、承兑汇票本金32.4万元及利息15.72万元(利息计算至2001年9月20日,2001年9月20日至本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

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公司上诉后,2003年4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2)陕民二终字第43号裁定:恒通公司总经理宋增强、副经理窦鹏及高新支行信贷员郭宏等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察,本案的审理须以该刑事案理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中止诉讼。

  16、西安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货款纠纷案

  西安迪信通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欠货款602,487.26元及保证金15,000.00元未还。2004年8月23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2004)未经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百隆现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2,487.26元及保证金15,000.00元;支付诉讼费5,516.00元。

  17、农行西大街支行借款本息138万元担保纠纷案。本公司在农行西大街支行借款130万元,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逾期未还。该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执证字第50号执行通知书称:责令本公司偿还农行西大街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38万元。

  18、本公司董事会2005年3月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初字第59号应诉通知书。公司于2001年12月为原控股子公司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西安开发区支行借款900万提供担保。现银行诉讼请求:本公司及腾达偿还借款本息953万元及诉讼费用。本公司董事会2005年5月16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初字第59民事判决书。该案法院判决如下:(1)农行与腾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本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2)腾达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533,656元,利息计算至2005年1月20日止。(3)本公司对农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本公司董事会2005年1月收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4)泉民二初字第998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煤航电子票卡有限公司因进口德国原装制卡设备(总价值114.4万欧元),委托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代为办理相关手续。设备到位后,煤航电子票卡公司已支付设备价款人民币700万元,未能按约定支付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剩余款项。该款项由煤航集团、本公司及上海惠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为此,陕西煤航电子票卡有限公司为煤航集团提供反担保。法院裁定:查封或冻结陕西煤航电子票卡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惠金实业公司和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目前,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就代理进口协议(合同)纠纷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陕西煤航电子票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0.3万元,赔偿损失177.5万元。要求本公司、上海惠金实业公司和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连带支付及赔偿责任。陕西煤航电子票卡有限公司已被诉前保全约人民币130万元。

  20、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欠进口电解铜款项608.90万元、违约金及其它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3月22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款608.90万元及违约金,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3月31日本公司对此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1、2005年4月22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院(2005)锡民二初字第083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传票,该传票称原告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清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资产,支付上海煤航外贸代理进口电解铜的代理费及垫付信用证下部分款项人民币833.22万元及利息,后又追加申请结欠垫付的信用证款项分别为1,407.38万元,共2,300万元及律师、诉讼等费用。并要求本公司为上海煤航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收到江苏无锡市中院(2005)锡民二初字第083号,083-1号、083-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应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海汇鑫担保租赁公司及本公司、上海德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南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凤荻、上海煤航、杨炎等银行存款分别为2,3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22、本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2月23日收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支付令3份。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督字第39、40、41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本公司归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借款本息合计94,418,319.67元及支付令申请费合计300元。该支付令还称:如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司已书面提出异议。

  (二)其他事项

  截止资产负债表日59,579万元逾期贷款(其中已有30,137万元被起诉)难以展期,对外担保25,458万元(其中已有8,942万元被起诉),金额巨大,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若公司资产重组失败,将无法摆脱巨大的历史债务,可能会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故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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