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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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05: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副董事长张瑞林先生和董事田玉生先生因故未能出席会议,分别委托董事栾永良先生和副董事长杨存书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 1.3、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负责人董事长赵炳弟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丹女士,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部经理王滨松先生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30.93 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由于一季度钢材、进口铝版等重要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导致通信设备制造业务及印刷材料制造业务的产品成本上升,产品综合毛利率比上年有所下降。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人民币,余额0元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于1998年5月29日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贷款人民币1600万元(本公司与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到期未偿还本息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9日下达了(2000)高经终字第342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返还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7,825,082.30元及利息,中国对外贸易咨询公司偿还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贷款本金15,929,012.52元及利息,并由本公司及其他三家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司对此项贷款承担的连带责任为应付贷款本金15,929,012.52元及利息。本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支持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览路支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期实际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8,000,000元,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实际共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为10,008,881.08元。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偿还本公司欠款24,564,121.77元人民币及其利息一案下达了(2003)一中民初字第0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胜诉,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应对尚欠本公司的24,564,121.77元人民币承担偿还义务,并负担该欠款所发生的利息。由于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代本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本案胜诉后,执行被告所取得的财产,本公司在扣除垫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后,须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续工作仍在办理过程中。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纳税地点变更及获减征企业所得税情况 公司自2000年12月8日经过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办公地址已于2001年1月2日自北京市崇文区白桥大街12号迁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地处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并已于2002年6月11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但公司纳税地址一直未有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获北京市崇文区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公司国税和地方税纳税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至2005年4月20日止,公司已取得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并经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核准,享受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原按33%税率征收,现按15%税率征收。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编制单位: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 赵炳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陈丹 会计机构负责人: 王滨松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赵炳弟 2005年8月24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