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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05: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董事孙文博先生、林庆灯先生未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董事长蒋贤云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孙文博先生对本报告投弃权票,弃权原因:鉴于公司上半年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降较多,每股下降0.40元;公司半年度亏损额达到2,040.87万元,亏损额大幅上升;所收到公司半年度报告未附会计报表及附注等原因,对半年度报告无法进行实质分析及判断。

  1.3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公司负责人蒋贤云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纯家先生,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广耀先生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单位:股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0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改变主营业务范围,采用以联营和租赁为主的经营方式,将租金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使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变化。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37.78%,较前一报告期上升13.39%,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以联营和租赁为主要经营方式,因此将租金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后,毛利率较前一报告期上升。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去年同期利润构成主要为非经常性损益;本报告期公司利润构成主要为营业利润。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由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能力尚在恢复之中,预计2005年第三季度公司仍将亏损,具体亏损数额将在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2004年年报披露、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融资借款8,000,0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111,600.00元。

  2001年6月11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336、337、338号”判决,被告深圳市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48.55万元(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51.45万元不予确认)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346.96万元从中扣除。原告预交的本案受理费共计70,590.00元,其中被告承担65,570.00元,原告承担5,020.00元。

  原告于2001年11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延期执行申请书》称:贵院执行厅已受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现由于对方当事人涉嫌走私被海关审查,故申请暂缓执行。对此,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深罗法执行字第3883号、3884号、3885号裁定如下:中止执行(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336号、337号、338号民事判决书。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报告期内上述案件无新的进展,仍处于2004年年报披露状况。

  2、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05年6月21日,本公司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哈中院”)发来的《举证通知书》两份([2005]哈民二初字第89号)及中国冶金建设工程承包公司(以下称“京冶公司”)2005年5月20日之《诉状》和2005年6月1日之《关于追加被告及第三人的申请》各一份。《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京冶公司”

  被告:哈尔滨秋林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称“秋林百货”)

  事实与理由:2005年5月被告将其位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的“秋林百货”结构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委托原告完成。双方于2004年5月10日至2004年7月20日就工程的设计、施工分别订立了九份合同(补充合同),工程总金额10,625,475元。后因工程内容多次变化,双方先后订立了六份补充合同增加工程量1,980,475元。原告所承担的工程于2004年9月6日全部完成。依约被告应于2005年元月6日前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但至今尚欠5,566,000元未能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催讨,不能如愿,不得不诉诸法律,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之各项诉请。

  《关于追加被告及第三人的申请》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诉秋林百货工程款纠纷案业经贵院受理立案。经查:秋林百货系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秋林集团”)与成都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旨在经营本案所涉构筑的有限公司。本案构筑物建成竣工后,秋林集团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租,收取租金。有鉴于此,我们请求贵院追加秋林集团为本案第二被告,要求其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报告期末,以上诉讼事项仍在审理中,尚无判决、仲裁结果。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5年1月1日-2005年6月30日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

  董事长:蒋贤云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来源:上海

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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