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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报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06: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董事伍渝泉先生因公请假,委托董事文德芳女士出席会议并表决。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公司负责人文德芳女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余继勇先生,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伟凤女士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由于上年度利润总额中补提了坏帐准备,因此使本报告期利润构成各项指标与上年度相比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连续二年亏损,累计亏损数额巨大,同时存在数额巨大的已到期未偿债务,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的债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上述状况的存在,均为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在历年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中均已披露。经本届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努力,近几年来,债务总额已有所下降。解决上述问题,仍是公司目前的工作重点。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重大诉讼

  1)、1997年7月22日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贷款人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逾期未还,1997年12月3日一中院(1997)沪一中经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本金1500万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8年8月22日本公司收到执行通知,查封本公司天平路办公用房的房产,经评估拍卖得款2,183,850.00元用以清偿债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4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1998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逾期贷款1000万元,追究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1999年7月8日二中院(1998)沪二中经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本金9497300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9年9月6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6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1998年7月27日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徐汇支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990万元(共四笔)逾期贷款未还,1998年9月21日一中院(1998)沪一中经初字731、732、733、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偿付本金990万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1999年2月2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6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4)、1998年10月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担保人(本公司)借款2500万元逾期未还。1999年4月29日一中院(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应支付本金2500万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9年6月17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1999年7月2日查封公司电力债券5万元,原材料、机器设备、库存商品,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6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5)、1999年3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贷款人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290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1999年4月7日收到二中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即诉讼保全通知,当日下午冻结本公司工行闵支吴分022430-04105109银行帐户。1999年4月26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银行帐户已于1999年10月7日自然解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4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6)、1999年3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贷款人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50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4月20日开庭。1999年7月6日一中院(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本金500万元;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999年9月27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6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7)、1999年1月东方金马

房地产公司以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98)沪证经字第2128--2131号公证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恒通置业公司欠款22000万元,拍卖恒积大厦1?6楼的商场用房,追究本公司承担7300万元的担保责任。由于东方金马房地产公司、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未征得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对(98)沪证经字第2128--2131号公证书进行了变更,本公司认为应免除担保责任,为此本公司提出行政诉讼,1999年12月28日徐汇区法院(1999)徐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告上海市司法局作出的沪司法公管(1999)20号关于处理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诉的决定。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2000年4月21日一中院(2000)沪一中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9年7月13日法院查封本公司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上海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棱光酵母公司的股权,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6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8)、1999年6月2日上海银行北站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人民币390万元逾期未还,并于1999年6月22日开庭。1999年6月30日二中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本金390万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7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9)、1999年7月9日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本公司借款110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法院于1999年8月26日开庭。1999年11月5日二中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本金1100万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5月24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8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10)、1999年7月9日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珠海经济特区恒通生物工程制药公司、担保人本公司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法院于1999年8月26日开庭。1999年11月25日二中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珠海经济特区恒通生物工程制药公司应支付本金1000万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5月24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8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11)、1999年7月20日上海银行北新泾支行向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担保人本公司借款35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法院于1999年7月28日开庭。1999年9月13日长宁法院(1999)沪长经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应支付本金350万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2月1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8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12)、1999年7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担保人本公司借款40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法院于1999年8月16日开庭。1999年8月30日一中院(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应支付本金400万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9年10月27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8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13)、1999年8月23日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申大(集团)公司浦东进出口公司未能履行代理协议,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进口代理垫付款1598940美元;(2)被告本公司和上海申大(集团)公司对偿还上述钱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1999年9月3日开庭。1999年12月2日一中院(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申大(集团)公司浦东进出口公司应支付进口代理垫付款1598940美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1月10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8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14)、1999年10月22日上海银行大通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30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1999年11月19日开庭。2000年1月28日二中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应支付本金300万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8月7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12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15)、1999年10月22日上海银行白玉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63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1999年11月19日开庭。2000年1月28日二中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本金630万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8月24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12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16)、1999年11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80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1999年11月24日开庭。1999年12月27日二中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应支付本金800万元及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4月17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12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17)、1999年11月5日招商银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珠海恒通电能仪表公司及担保人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逾期未还。法院于1999年11月29日开庭。2000年5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珠海恒通电能仪表公司应支付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逾期息;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10月16日收到执行通知,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12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18)、1999年11月16日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名义在北京STAQ系统“东风财务”席位拆借并挪用的资金本金12739.2488万元及相应利息;追索本公司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0年3月14日开庭。2000年11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京高经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欠款9498.0589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1年3月2日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进入执行程序。公司不服,于2002年9月2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2004年4月驳回申诉。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12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19)、2000年3月22日建设银行浦东支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40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开庭。2000年4月29日一中院(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应支付本金400万元及逾期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8月21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0年4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0)、2000年3月22日建设银行静安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恒通置业发展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70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0年4月11日开庭。2000年4月17日二中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应支付本金700万元及逾期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6月6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0年4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1)、2000年4月21日上海银行延中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恒积大厦、本公司借款70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0年5月18日开庭。2000年5月18日二中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应支付本金700万元及逾期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12月28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将上海恒积大厦抵押的房产归上海银行延中支行,本金减少621.38万元,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0年5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2)、2000年4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逾期借款利息30.85万元未还。法院于2000年5月16日开庭。2000年5月25日静安法院(2000)静经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应支付借款利息30.85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7月6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0年5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3)、2000年5月12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80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0年5月23日开庭。2000年6月10日二中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公司应支付本金800万元及逾期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12月6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0年5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4)、2000年5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200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0年6月12日开庭。2000年6月15日一中院(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应支付本金2000万元及逾期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12月6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0年6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5)、2000年7月10日上海银行金陵支行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中联音像多媒体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395万元(共二笔)逾期未还。法院于2000年7月26日开庭。2000年8月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经初字第819、820号判决书:中联音像多媒体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归还上海银行金陵支行贷款本金395万元及利息、逾期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2月5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2003年3月查封公司生产用车9辆;2003年6月查封出租汽车61辆。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0年7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6)、2000年8月1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35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开庭。9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533号判决书: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贷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逾期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27510元、诉讼保全费22520元由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01年2月20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0年7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7)、2001年12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718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开庭。2002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经初字第574号判决书:借款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应返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本金718万元、利息及逾期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47942元由上海恒通置业公司负担。2002年7月1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1年12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8)、1999年3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基金部以1997年10月28日黄浦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逾期借款400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上海恒积大厦以4448.9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本公司于1999年3月19日收到一中院执行通知书;2000年12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执字第28号裁定书:上海恒积大厦抵押的房产作价3614.26万元,归还债权人,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6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9)、1999年9月27日陕西证券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偿还从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陕西证券公司7000万元款中转移到本公司的3000万元欠款及利息。法院于1999年11月10日开庭。2000年1月19日一中院(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返还陕西证券公司3000万元。2000年10月23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12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0)、1999年10月22日上海银行牯岭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8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1999年11月19日开庭。2000年1月28日二中院(1999)沪二中经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支付本金380万元及罚息;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8月24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1999年12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1)、1999年11月25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公司借款50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0年3月15日开庭。2000年3月23日二中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支付本金500万元及罚息;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12月18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归还本金300万元,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0年4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2)、2000年5月19日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93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0年6月6日开庭。2000年6月12日二中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支付本金1093万元及逾期息;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10月19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2004年12月恢复执行,2004年12月17日,债权人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与永久股份达成协议,由永久股份一次性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84.9394万元,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放弃对永久股份追索剩余债权。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永久股份的资产冻结,此案的执行程序终结,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0年5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3)、2000年5月30日上海银行巾帼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开庭。2000年6月21日二中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支付本金800万元及逾期息;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8月7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2004年12月17日,债权人上海银行巾帼支行与永久股份达成协议,由永久股份一次性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74.5211万元,上海银行巾帼支行放弃对永久股份追索剩余债权。民事裁定书裁定此案的执行程序终结。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0年6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4)、2001年2月1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市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5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1年2月28日开庭。2001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57号判决书:借款人本公司应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市支行贷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逾期息,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1月1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2004年12月17日,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市支行与永久股份达成协议,由永久股份一次性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82.2437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市支行放弃对永久股份追索剩余债权。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永久股份的资产冻结,此案的执行程序终结,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1年2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5)、2001年3月14日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1年4月11日开庭。2001年4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99号判决书:借款人本公司应归还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息,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9月28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2004年12月17日,债权人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与永久股份达成协议,由永久股份一次性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84.6802万元,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放弃对永久股份追索剩余债权。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永久股份的资产冻结,此案的执行程序终结,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1年4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6)、2001年7月20日上海银行大通支行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1年8月6日开庭。2001年8月1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1)静经初字第608号判决书:借款人本公司应归还上海银行大通支行贷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逾期息,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1年10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7)、2001年10月22日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借款395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1年10月30日开庭。2001年11月19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1)黄浦经初字第1791号判决书:借款人本公司应返还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本金395万元及利息;上海恒通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2年5月29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1年11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8)、2001年11月1日上海银行曹阳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3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于2001年11月19日开庭。2002年1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461号判决书:借款人本公司应返还曹杨支行借款本金1330万元、利息185535元及逾期息;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4695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法院于2002年执行担保人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帐户的资金318.5万元划去。为此,担保人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本公司返还其被法院划去的款项和为本公司垫付的利息合计人民币4088061.67元,本公司于2003年5月与担保人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和解协议书,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1年11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9)、2004年6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分行就本公司2003年7月30日借款381万元,以未能按期付息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1、被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04年6月25日之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分行偿付上述款项;2、被告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因本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7月2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12月17日,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支行与永久股份达成协议,由永久股份一次性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73.6156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支行放弃对永久股份追索剩余债权。民事裁定书裁定此案的执行程序终结。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7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40)、2005年5月11日,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第一被告)及担保人上海恒通电气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第二被告)借款1358万元逾期未还。2005年5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4号判决书,法院判决:第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58万元、利息390912.46元、逾期息2455508.20元及自200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息;支付律师费113000元;若第一被告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第一被告协议,以第一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一被告所有。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8083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2005年7月15日收到执行通知,进入执行程序,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第三大股东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9,745,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4%),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1月15日。已于2005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告。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编制单位: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 文德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余继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 孙伟凤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文德芳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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