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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06: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独立董事李昌荣、董事李琛未出席会议。李琛委托刘平代为表决。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公司负责人蒋孟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魏栋林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

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对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如下:

  1、公司通过面向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已将军工产品和高附加值的中高端民用电碳制品列为产销重点。

  2、公司加大了新产品、新工艺、新领域的开发力度,积极争取国防科工委在军工科研项目上的资金支持,保证了四项军工项目顺利实施,为后续阶段的研制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3、公司实施了“以销定产”的营销方针,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实行了直线职能制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负责,提高管理效率,初步达到了“链式效应”的管理目的。

  4、公司借助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政策,力求化解企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利用市长现场办公的机会,积极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清理企业存在的历史包袱,寻求分步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对外巨额担保、国企职工身份转换等问题的方案。同时,公司积极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分公司协商,争取按有关政策妥善处理逾期贷款。公司将继续致力于改善外部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重大诉讼

  1)、本公司为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一案,2003年10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偿还转贷款34,875,715.87美元、转贷费、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上述欠款各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详见2003年10月2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对此判决不服,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二中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4年2月,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经评估后价值为14,492.29万元的机器设备和房屋抵押给本公司,并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该案起诉方已经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该案处重审之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11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2)、本公司2004年5月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请求法院判令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41,730.49欧元(折合人民币13,130,17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东新电碳厂于1992年6月27日为长征机床厂(现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贷款(总计)518,487,669西班牙比塞塔提供了担保。经查,东新电碳厂是原东新电碳公司的一个分厂。东新电碳公司在改制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时,东新电碳厂的该项担保未有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录。公司档案中未有该项担保记载。且公司在改制及重组过程中均未收到借款方及贷款银行关于该项担保的法律函件;长征机床厂在改制及重组过程中也未给公司送达该项担保的法律函件,该案已经撤诉,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4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3)、本公司于2000年11月11日、2000年12月19日、2001年1月4日向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共计1520万元。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所有的在建工程19625平方米为其提供了抵押担保,并进行了公证。

  2003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以本公司和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执行公证文书。执行中,西部公司向自贡市司法局申请撤消"(2000)自证字第3948号"公证书,自贡市司法局作出"自司公申字(2004)01号"决定书,对(2000)自证字第3948号《公证书》予以撤消。

  2004年6月25日,自贡中行将上述三笔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为此,申请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相应义务。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林凤公司(现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2、要求被告西部公司在担保财产内对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起诉方已经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该案处审理之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4)、本公司2003年4月28日与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签订借款合同1070万元(期限一年),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用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因本公司未履行债务,于2003年12月24日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判决如下:1、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借款本金107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原、被告双方核对的为准后,三十日内一并付清。2、本案诉讼费(其中案件受理费7.2万元,财产保全费5万元,其他诉讼费8000元)合计13万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付的部分诉讼费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该案起诉方已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该案处执行过程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6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5)、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月至10月在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借款512万元,本公司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至2004年2月尚欠借款442万元。2003年12月24日,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本息。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16日判决如下:1、被告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借款本金442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付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2、被告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对自贡机械密封件厂偿还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贷款442万元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起诉方已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该案处执行过程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6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05年6月,本公司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变更原告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诉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作为原告参加并继续进行本案诉讼。

  2)、2005年1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接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根据中国银行自贡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自贡分行与本公司签订的五份借款合同项下的48593893.14元、与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18份借款合同项下的5530000元的全部权利已经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上述合同均为到期合同(详见2005年1月26日《上海证券报》)。

  3)、2004年11月28日,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自贡东碳综合开发公司分别同本公司签署了于2005年6月30日前偿还15856000元和13019387.68元的协议书,并以相应资产做为抵押(详见2005年1月5日《上海证券报》)。至本报告期末上述两公司的资金尚未到位。

  4)、2005年6月21日,本公司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05司冻180号)通知,四川省宜宾市林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继续冻结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社会法人股22,082,299股(该股份已经办理质押)。冻结起止日为:2005年6月21日至2005年12月20日(详见2005年6月23日《上海证券报》)。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编制单位: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 蒋孟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陈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 魏栋林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适用√不适用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董事长:蒋孟衡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23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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