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600898):2005年半年报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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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06: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负责人张继升先生,财务总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家勇先生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0 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自2003年7月18日,公司38名回购股东中李香玲等6人以公司在资产、债务重组中回购侵权为由陆续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登记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下称"金水法院"),并由金水区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合并公开审理。该6名股东要求金水法院判决公司及登记公司返还其所持的但已被公司回购注销的全部股票,且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则要求金水法院驳回上述6名股东的起诉。该案诉讼标的共涉及公司股份15600股。 2004年6月11日,公司收到金水法院(2003)金民二初字第1068号、1202号、1203号、1204号、1205号及122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公司与登记公司返还该6名股东已被公司回购股份的50%,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1580元由公司承担。 公司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不适当,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于2004年10月14日进行了二审。 2005年4月13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2004)郑民四终字第378号、379号、380号、381号、382号、38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司及登记公司将李香玲等6人所持公司流通股予以回购和办理注销手续,是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李香玲等6人不构成侵权,终审判决如下: (1)撤消金水法院(2003)金民二初字第1068号、1202号、1203号、1204号、1205号及1223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李香玲等6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该6人负担。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4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2003年12月份,公司股民杨广毅以公司在资产、债务重组办理其所持公司20,900股股票的50%过户手续侵权,将公司诉至金水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其已被公司过户的股票或者赔偿因公司办理其所持公司股票50%过户手续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公司则要求金水法院驳回该股民的起诉。该案于2003年12月22日在郑州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4年7月16日,公司收到金水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杨广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杨广毅不服上述判决,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于2005年2月25日进行了二审。 2005年4月13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2004)郑民四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司及登记公司将杨广毅所持公司流通股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是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4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编制单位: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张继升财务总监:李家勇会计主管:李家勇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适用√不适用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7.3.3 如果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列示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适用√不适用 董事长:张继升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9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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