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高速关于召开0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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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06: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兹通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谨定于2005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3:00在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公司200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以特别决议案方式通过以下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议案(注:该事项的详情可参
(1)批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可发行融资券最高余额范围内,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分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的短期融资券; (2)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公司董事会或任何两名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22日 附注: 一.出席会议对象 1、凡于2005年9月9日营业日结束时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本公司股东,在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有权出席。 2、上述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境内外律师。 二.参加会议的登记手续 1、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2005年9月20日或之前,将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公司。回复可采用专人送递、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参会回执见附件一)。 2、本公司H股股份将自2005年9月10日至2005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内停止办理H股股份过户。H股股东如要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必须将其转让文件及有关股票凭证于2005年9月9日(下午四时)或以前,送交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三.委派代理人 1、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书面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出席及参加投票,受委托之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委托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或其受托人正式以书面方式授权。如授权书由委托人的受托人签署,授权该受托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公证人公证。对于内资股股东,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及代理人表格必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或以前送交本公司,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对于H股持有人,上述文件必须于同一时限内送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3、如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超过一名,该等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大会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四.其它事项 1、大会会期预期不超过一天,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2、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以作股票转让): 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室 3、本公司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滨河路北5022号联合广场A座19楼 邮政编码:518033 联系人:吴卫卫 电话:(86) 755 - 82945638 传真:(86) 755 - 82910496 附件一: 出席大会回执 致: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05年9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我单位(个人)持有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拟参加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签名: 股东帐号: 股东签署:(盖章) 2005年 月 日 附件二: 出席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表决权: 1、对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列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列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列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1?3项不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5年 月 日 注:回执和授权委托书剪报及复印均有效。(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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