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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 04: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8月18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转来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广海法商字第159号),该院就深圳市

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港口作业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即盐田河排洪系统及配套工程结算
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关于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盐田河排洪系统及配套工程结算纠纷一案,原告于2000年11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盐田河排洪系统及配套建设”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59亿元(注: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为3.13亿元)及其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广州海事法院于2000年11月8日以港口作业纠纷正式立案受理,案号为(2000)广海法商字第159号。

  被告认为:原告举证所依据的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盐田河排洪系统工程项目专案审计组)于1999年11月出具的该工程结算造价为15,431.39万元的审计结果,是仅依据原告单方提供的资料,存在资料不齐全,有重大遗漏。对此,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深圳市审计局进行重审。2001年3月,深圳市审计局经复审出具了审计意见书(深审基意[2001]4号),该意见书审计的工程造价为21,815.74万元。由于此次复审仍然依据原告单方提供的原套资料,同样存在资料不齐全、遗漏较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广州海事法院在全面客观查证事实的基础上,在征求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决定由法院指定一家专业审计机构即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审,该所于2002年9月16日通过广东海事法院送达我方的初步审核结果为279,211,767.94元,经我方核对,发现仍有漏算之处,遂于2002年10月16日通过广州海事法院告知了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

  经过重新审计,该所于2004年2月2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交了《关于深圳盐田河排洪系统工程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粤康元审字[2004]第80160号)(征求意见稿),该《审计报告》初步审核结果为:盐田河排洪系统工程总造价审定金额为31,114.33万元,与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31,393.60万元仅相差279.27万元。我方向该所反映仍有部分工程项目遗漏,未计入本次审定的工程总造价。该所2005年上半年对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再次审核确认,并重新出具了《关于深圳盐田河排洪系统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粤康元审字[2004]第80160号),确定的审核结果为:盐田河排洪系统工程总造价审定金额为31473.42万元,与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31473.60万元(原审核为31393.60万元)仅相差0.18万元。

  本公司上述诉讼事项分别于2001年3月26日、2002年4月9日、2003年4月15日、2004年3月23日、2005年4月19日在2000-2004年度报告中,以及历次半年度(季度)报告中,都进行了持续性披露。2003年9月23日刊登了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以上披露的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二、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2005年8月18日收到的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广海法商字第159号),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38,029,924.87元及利息(从2000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808,120元,由原告负担615,586元,被告负担192,534元。审计鉴定费1,517,484元,由原告负担758,742元,被告负担758,742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应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已决定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为盐田河排洪工程是联营单位施工的项目,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本公司将向原联营单位追收此款,并按25%提取坏账准备。对本年度净利润的影响为9,507,481.22元。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有关进展情况。

  四、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广海法商字第159号);

  2、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盐田河排洪系统工程造价结算的审核报告》(粤康元审字[2004]第80160号);

  3、市政工程总公司与联营单位签署的《合作经营合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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